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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后未归还,缺席判决归还本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被告蔡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蔡某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被告领卡后使用其所办理的信用卡透支金额暂计至2013年11月25日累计51,098.01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律师

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蔡某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51,098.01元(暂计至2013年11月25日止);2、被告蔡某按规定偿付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蔡某承担。

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龙卡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附件《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告申请办理过龙卡信用卡,并愿意遵守上述协议及章程。2、查询龙卡帐户历史明细,以证明透支金额。3、催讨记录,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律师

被告蔡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透支额47,298.67元(计算至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计算公式:47,298.67元×0.5‰×天数)。

被告持卡透支原告资金后,未按领用合约的规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律师

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某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47,298.67元;二、被告蔡某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7,298.67元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上述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告蔡某应十日内履行完毕。(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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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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