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吴某在某银行申请开户,办理了卡折合一。该银行卡中共有钱款3万元,但吴某想取钱的时候却发现卡中分文不剩,找银行理论未果,吴某一怒之下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律师
案例引用
吴某在某银行处申请开户,并办理了卡折合一。吴某的账户有一笔汇款及一笔存款,当时存款累计3万元。当吴某需要用钱到该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卡里已经没有余额。其立即持卡到开户行查询并反映情况,同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吴某找银行进行理论,银行始终认为其对此没有过错,吴某遂将银行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的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是被不法分子盗取,也有可能原告出借该卡让别人去取款,但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借记卡内的存款于某日在广东一银行的ATM机被支取共2万元;同日下午在广西一银行的ATM机被支取共1万元。这两天原告的人和卡均在上海,故系他人持伪造的信用卡领取。律师
法院认为,该案原告提供发货清单及工作记事簿等证据证实卡在异地被支取存款时,原告人及银行卡均在上海,由此可推定,原告的钱是被人在异地用伪卡领取的。银行在无法证明其支付资金是基于真卡与密码一致的情形下,未能保障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应当承担向持卡人支付资金的民事责任。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银行客户与银行之间发生的纠纷,持卡人卡中的钱款无故消失,后得知是由他人伪造信用卡将钱取走。
虽然实际的侵权人并非被告银行,但原被告之间有存款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所保管的钱财的安全。被告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ATM机业务是银行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属于银行的经营场所,银行应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和保密环境,银行是发卡机关,应当具备识别卡的真伪的能力。律师
故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原告未将银行卡借给他人或者丢失,也未将密码泄露,因此原告对卡中钱款的消失没有责任。而被告银行并没有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