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取定期存款认为利息还在账户上,起诉要求银行给付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G诉称,2012年7月3日,原告至被告处办理转账业务业务,要求被告工作人员将其名下的定期一本通上的10万元定期存款取出后转至上海曹路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以缴纳房款,而10万元业已产生的利息655.11元仍存在该账户上。律师

后原告至被告处取款,才发现该账户已无余额。故原告诉至,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利息655.11元。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曹路支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认为本案事实非常清楚。2012年7月3日,原告到被告处取款时,被告处工作人员按原告指示将原告的定期一本通上的10万元取出,加上自原告另一定期一本通上取出的5,000元,转账至上海曹路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104,648.60元后,将10万元及5,000元附带的利息及剩余钱款交给了原告。

原告名下的定期一本通也明确载明了原告已经将10万元定期存款连本带息全部取走,上面并没有再次存入利息的记录,故被告认为已经将本息全部给原告了。

原告杨G持有两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一本通。账号一的定期一本通上存有一笔10万元定期存款,账号二的定期一本通上存有25,000元定期存款。该两本定期一本通账户均为通存通兑,凭密支取。律师

个人业务凭证“客户须知”载明,1、对于凭密支取的,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开户人本人的行为……;2、请仔细确认“银行填写”栏中的姓名、币种、金额、存取款操作类型等内容是否正确,并在“客户确认”栏内“客户签字”处亲笔签名,以表明确认银行打印记录正确无误。

原、被告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将10万元定期存款利息655.11元交付给原告。

对此,原告提供账号一的定期一本通账户的复印件予以佐证,以期证明被告将利息655.11元自账户取出,但自己没有拿到该笔利息。被告提供个人业务凭证、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及柜员、网点轧账清单,证明被告已于原告取款当日将利息给付给原告。律师

被告提供的系争的个人业务凭证客户确认栏载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凭证背面“客户须知”,并确认银行打印记录正确无误,客户签名处签有“杨G”。虽原告对该签字不予认可,但经释明后未提出笔迹鉴定的书面申请。

同时,原告对于当日自账号二的定期一本通账户取款凭证上的签字没有异议。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对取款经过的陈述,与被告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证明标准,对被告提供的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予以采信。律师

被告已经将涉案利息655.11元给付原告杨G。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G的全部诉讼请求。(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827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