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卡被盗刷要求赔偿本金利息和重新办卡费用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K诉称,2011年1月,原告在被告所属龙茗路支行办理1张卡号为X的借记卡。2014年7月21日12点多,原告收到被告95599发来短信,得知上述借记卡于当日12时06分完成一笔金额为47,000元的消费交易。律师

同日12时20分原告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的ATM机上查询,确认卡余额为20.11元。原告立即至被告网点查询,得知该笔47,000元款项被泉州市万全电器批发部消费。原告与该单位无任何关系,借款卡亦一直在原告身边,密码也没有泄露,原告在借记卡使用过程中没有过错。

故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储蓄款损失47,000元及手续费;2、被告赔偿原告自2014年7月21日至储蓄款赔付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其他损失指由被告为原告免费办理一张新卡)。

原告提供了银行对账单、案件接报回执单、证人证言、短信消费提示等以证明其主张。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辩称,原告在申请借记卡时填写了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该书背面附有金穗借记卡章程,原告应接受协议的各项规定。协议约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本案交易明细显示原告借记卡在泉州批发部卡凭密码消费,而密码由原告掌握,密码相符视为原告本人使用。原告违反存款合同中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的保密义务,属于单方违约,被告不需承担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了个人结算账户申请表及金穗借记卡章程以证明其辩称意见。

原告在被告处开卡,被告向原告发放借记卡,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应对储户尽到保障其借记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即被告负有按照原告的指示,将存款按约支付给原告或者原告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原告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律师

原告作为储户,在其得知所持借记卡于异地发生系争非正常交易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原告作为储户已尽到了其基本的谨慎注意和及时通知义务。而被告则违反了保障原告借记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故对于原告借记卡账户内产生的47,000元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金穗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本案中原告借记卡在泉州批发部凭正确的密码交易,故该交易应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律师

对此金穗借记卡章程中关于使用正确密码的交易视为本人交易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而系争交易发生在福建省,原告在当日12时06分收到银行交易提示短信后立即至银行查询并于当日12时3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证明交易发生时原告及其银行卡均在上海,故可推断发生系争交易之卡片不可能是被告向原告发放之银行卡。

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基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法理,只有被告是本案的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对方。即使本案存在案外人刑事犯罪的可能,也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向刑事犯罪人进行追偿。律师

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其银行卡内资金47,000元及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系争银行卡仍在原告处,仍可正常使用,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免费办理新卡依据不足,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50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