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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钱款被消费,卡主查询被吞卡证明非其本人所为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L诉称,原告在被告开户,被告给原告核发了银行卡一张。2014年5月12日23时48分左右,原告在家中且身份证和上述银行卡均在身边的时候,被告突然发信息告知原告,原告银行卡内钱款被消费和支取,包括手续费共计损失217,216元。原告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到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核实余额,但卡片被柜员机吞进。律师

接着原告立即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北蔡派出所报案。次日早晨8点多,原告到农业银行上海御桥分理处找到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为原告取出了被吞掉的卡片,并在该分理处办理了换卡和打印了对账单。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卡片的上述系争消费和取现均发生在千里之外的东北地区。

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存款损失217,216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被盗刷日起至被告归还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被告农行康桥支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1、不能断定该借记卡被盗刷;2、银行卡和密码是取款的两个必要条件,原告无证据证实我行由泄露密码的过错,如原告自己未保管好密码导致损失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律师

本案中,原告认为系争交易均系他人持伪卡盗刷,被告作为发卡机构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被告赔偿其存款损失。

被告则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断定借记卡被盗刷,即便系盗刷,则被告从未泄露原告的银行卡密码,原告应自行承担未保管好密码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

对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系争交易于2014年5月12日23时48分左右发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交易当时原告正在上海市。

原告在得知系争交易发生后,立即向农业银行予以挂失,并当即至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查询,因其已挂失该卡故自动柜员机予以吞卡。

嗣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御桥分理处工作人员将自动柜员机所吞卡片取出并归还原告,原告当即在该分理处办理旧卡换新卡业务。律师

因此可以认定,在系争交易发生的同时,系争金穗借记卡确在上海市内原告处,所以可以确认发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交易确系他人持伪卡所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对于储户的存款理应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既已发行相关借记卡,就有责任通过充分的硬件和技术投入鉴别相关卡片的真伪,防范储户存款资金损失的风险。

但本案中,在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的情况下,被告未能及时辨别卡片真伪,以致原告账户内的存款遭受损失,为此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对于存款的损失存在过错,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确有过错,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6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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