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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上海取现在广东,收到短信报警

借记卡纠纷一案,T在银行处开立借记卡一张。T一直妥善保管并使用该卡。晚23:56时许,T收到95559短信通知,该借记卡异跨取现三次共计20,000元,并产生手续费合计108元。收信时,T人在上海,借记卡也在身边。T当即向95559电话挂失,并于凌晨00:06通过手机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斜土路派出所报案,随后取得该所出具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回执。律师

T认为上述三笔交易非T本人操作,交易发生时T人在上海,人卡未分离,而交易地点位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故上述交易的银行卡非T真实的借记卡。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T借记卡账户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向T核发借记卡,却未能保障卡片安全性,致使伪卡交易发生时,未能有效识别,最终导致T账户资金被盗刷,故银行应赔偿T借记卡被盗刷款项及手续费。

T向提出诉讼请求:银行立即赔偿T盗刷款20,000元、手续费108元,合计20,10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银行承担。银行交行黄浦支行辩称,对T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律师

T在银行处开卡,银行向T发放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T挂失、报案记录以及涉案交易的发生地点、形式,T关于本案交易并非其持真卡所为,系案外人持伪卡盗刷的主张可予采信。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行者、交易技术的提供者,应对借记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本案中案外人持伪卡取款的事实,证明银行自身存在相应的管理疏漏与过失,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不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T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银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20,108元。(2018)沪0101民初17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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