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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现在境外发生,伪卡盗刷无需担责

借记卡纠纷一案,S在银行处办理了涉案借记卡。该借记卡在境外陆续发生一笔查询费4元、6笔现金取款(五笔每笔1,1675元、一笔6965元)及相应6笔手续费(五笔每笔263元、一笔198元),合计6,6553元。S携带其银行卡至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报案。由于S从未在此期间离境,并且银行卡一直在S身边,银行卡号以及密码从未告诉过他人。律师

S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S存款损失6,6553元。银行辩称,确实是在境外发生取现,由法院根据事实进行判决。

S持有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交易是否系伪卡盗刷。对此应由S首先就其主张的伪卡盗刷提出初步证据,比如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持卡人的生活、工作区域,持卡人当时所处的地点,真卡的位置,向银行提出异议的时间,向公安报案的时间等等,而储户所需举证者,并非必须涵盖上述所有项目,亦不以上述所列者为限,且其证明程度不必达到确定无疑地证明伪卡的存在,只需结合其提交的各项证据进行综合考量,足以对是否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为已足。律师

一旦S提供之证据达到上述证明标准,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证明交易确系真卡所为,若银行不能就此尽到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S所举证据已经可以证明的事实包括:交易发生期间,发生地点在境外,S本人已持卡至上海市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以上事实,交易发生地在境外,与上海相隔甚远,交易发生后一小时内S已持真卡在上海报警。认定S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对交易是否真卡形成重大质疑,此时应由银行就其主张的真卡交易进行举证,但是银行未能就此提供证据。律师

银行就交易向身处境外的第三人所为之清偿,均系向非债权人的无权利人所为,不能产生使真实债权人相应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交易及相关手续费。查询费共计6,6553元,就该金额,S仍享有要求银行支付的债权,其相应诉请,予以支持。(2018)沪0115民初7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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