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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存款被他人取走,是否先刑后民

储蓄合同纠纷一案,W在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并领取金穗借记卡一张,该卡有转帐、取现及消费等功能,不提供透支服务。W收到银行发送的的账户取款短信支付成功通知。随即,W携卡至位于H曹杨路兰溪路的农业银行普陀支行ATM机上查询,在得知该卡被盗刷了54641元后,立即向W的其它银行卡转帐了50元,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挂失该卡,并携卡至H普陀区曹杨新村派出所报案。律师

次日,W在银行处得知,该卡在境外被他人许六次取现(取现金额累计为53210元,取现手续费累计为1331元,以上两项合计54641元)。W认为其卡内资金在其妥善保管银行卡的情况下,被他人在境外ATM机上使用,说明银行未尽到对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W向提出诉讼请求:银行赔偿W损失54641元。

银行辩称,银行卡发生的取现系发生在位于印度尼西亚的ATM机上。W的银行卡在境外被人取现涉嫌刑事犯罪,W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查清刑事责任后,在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律师

从涉案交易行为发生地与W所处的距离、交易时间、W报警的时间,均能证明涉案交易应为伪卡交易。银行作为发行银行卡的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到对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银行有关“先刑后民”,本案中止审理的主张,虽然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本案所涉纠纷可以同时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律师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银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54641元。(2018)沪0101民初15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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