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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款机上安装了读码器,存款被盗

借记卡纠纷一案,K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邮政支局开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该卡被他人盗刷,盗刷金额共计16,1015元。后K已报警,但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

故K请求判令:银行向K赔付16,1015元及自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16,1015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银行辩称,对K诉称的事实及诉请无异议,是发生了伪卡盗刷事实,东昌路ATM机上发生的盗刷,机器被案外人安装了读码器等机器设备,导致K密码泄露,发生了盗刷,现在犯罪嫌疑人也已被抓。

K主张本案交易不是K持真卡所为,系案外人持伪卡盗刷。银行对K诉称事实无异议,故认定本案系一起伪卡盗刷案件。本案焦点为K存款被他人盗取后,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K所持借记卡内资金被他人盗取,该行为损害的对象实质系K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导致K债权减损,故可认定K在本案中遭受了相应损失。而银行未经K同意,向K以外的其他人履行债务,属于不当履行合同义务。

存款法律关系中,银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即为依照储户的要求履行债务,现银行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未依照K的要求履行债务,造成违约,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亦应向K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K要求银行赔偿其相应本金及利息损失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银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K存款损失16,1015元;银行应赔偿K利息损失(以16,101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018)沪0115民初67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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