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平时将信用卡等交给同居女友保管,后两人因关系破裂,庄某收回了自己的银行卡,但不包括这种信用卡,庄某进行了挂失。之后银行发来对账通知显示,在庄某和女友分手后三个月左右,发觉有一笔巨额的刷卡消费系其前女友所为,基本刷空了这张信用卡金卡,额度为20万元,该款项被某咨询公司的POS机收取。律师
庄某不承认这笔费用是其本人消费,认为刷卡机构没有审核消费签字和卡片背面签字的巨大不同,而该咨询公司正是前女友的弟弟所办,明显是双方用自己的卡套现资金。庄某拒绝归还这笔债务,并且要求银行提供POS单的原始签字凭证。
非持卡人因和持卡人的关系特殊,比如存在血亲、婚姻、恋爱等关系,因双方关系不和破裂而不承担系本人刷卡消费行为,或者因关系密切互相隐瞒逃避信用卡债务。前者更为常见和普遍,后者可能涉及信用卡诈骗罪。律师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理论上来说,庄某可以通过核对终端消费的签字和自己卡背面的自己进行对照,但本案中庄某已经失去了原卡,也无法对照。而要求一般的POS商户,对于笔迹进行认定是有难度的。一般来说获得卡的密码并且持卡消费,视为持卡人的本人消费,持卡人先归还银行信用卡债务,然后再对实际刷卡人追责。律师
所以持卡人必须好好保管自己的密码,在有密码的消费中,提供正确密码进行消费的普遍认为是本人消费,这样一方面免除了特约商户过高的字迹核对义务,也符合常理。一般来说有密码的消费,就算不是本人签名,也视为是本人或者本人授权的人进行的消费或者取现,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证明。
本案件的特约商户不是别人,正式庄某前女友的弟弟所办(大股东),另一名股东为庄某的母亲,这种情况下,已经明知庄某和女友分手,仍提供POS机刷卡消费,提走二十万元巨款,已经和庄某女友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庄某的前女友在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二十万元巨款,可能涉嫌盗窃罪(已不是单纯的侵占行为)。因涉及刑事犯罪,沈洁律师建议庄某可以和银行共同向警方报案,后庄某前女友因感觉到压力,自愿归还了这笔POS消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