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姐在十多年前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由于使用习惯,她一直没有将银行卡更换成有芯片的新卡。不久前的一天深夜她收到了几条银行发来的短消息,发现自己卡被人取款了,大吃一惊的吴小姐立即拨打了电话银行,发现十分钟前有人用她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她立即对银行卡进行了电话挂失。律师
第二天一大早吴小姐到银行柜面查询,才知道自己的借记卡被人在广东某地用POS机刷卡。自己卡内的一万六千多元已经悉数不见了。着急的吴小姐立即向银行柜面说明了情况,银行表示让吴小姐回家等消息,他们会进行查实。吴小姐在银行报了案后,又立即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有关事宜。律师
吴小姐认为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没有丢失过,也没有出现异常情况,自己的银行卡是被人仿制盗用了,而且密码只有本人知晓,冒用后取走了他的存款。沈律师二年为银行对吴小姐的财产没有尽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吴小姐的钱款。律师
吴小姐在银行处开设账户,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使用涉案的储蓄卡消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有效合法的储蓄卡,而目前储蓄卡仍在吴小姐手中。显然刷卡消费使用的并非是吴小姐的银行卡。(二)正确有效的密码,在POS机上刷卡消费,还应由持卡人在POS交易单上签字确认,银行还应当核对签字和持卡人的签字是否一致。银行应当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律师
现在吴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没有泄露,也没有授权他人持卡消费,当得知不法侵害发生后,立即和银行进行了核对,也拿出了涉及纠纷的借记卡,从半夜收到通知短信,到吴小姐申请卡片暂停不过短短数十分钟时间,可以说她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律师
过了大约有一个月,吴小姐给沈律师打来电话,称银行没有对POS的刷卡予以兑付,这笔损失由于吴小姐的及时处理已经挽回来了,银行也退还了她一万六千多元的钱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