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消费、支付宝消费的兴起,人们更多使用更为方便的手机支付。除了少数的老人还在使用现金消费,已经很少有人再使用信用卡、银行卡刷卡支付了。但在香港、澳门、台湾和欧美等过,并没有普及手机支付,仍在使用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康先生是一名中国人,他的女儿在香港就读,为了照顾女儿,他和妻子来到了香港居住。
不久前才回到大陆,之后他向发卡的银行查询,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在国内消费了好几笔,总金额高达肆万多元,而这张卡的最高欠费金额才伍万元。经查询,消费记录显示,康先生夫妻在香港期间,这张卡在中国境内的徐州等地,在同一家小店中合计刷卡肆万陆仟多元。这张卡是信用卡,不需要密码支取,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短信通知。康先生是回家看到邮寄来的信用卡账单才到银行查询的。
康先生的父母已经去世,而且他没有兄弟姐妹,妻子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和哥哥在美国生活,期间并没有回过国内。他认为自己和近亲属都没有在国内,而且没有去过徐州,信用卡被盗刷了。记得出国前在一家餐厅,当时他刷卡消费了一笔就餐费,当时觉得有些可以,因为第一次刷卡时,无法支付。后来去了收银台,才能刷卡。他怀疑就是那时候被人盗取了信用卡信息,而且这张信用卡不设密码,盗取信息后很容易被仿冒。律师
查询后,康先生不知道该怎么办,立即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建议康先生立即去公安局报案处理。至于信用卡的债务,康先生无需支付,因为在信用卡消费期间,他并不在国内,而是位于香港,且他的近亲属也都不在国内,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和这些信用卡消费有关。储户和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作为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银行卡及密码,而银行也有义务保障银行卡交易的安全。
当康先生在香港的时候,国内却发生了信用卡交易,这些消费表明和康先生并没有任何关系。发生在国内的刷卡,显然不是通过真卡完成,而是属于他俩利用伪卡盗刷,这些交易是在一天内完成的,交易金额为四个壹万和一个陆仟。而且交易消费的地方是一家注册POS机的机构,真实地址并不清楚。康先生在港时并没有查询信用卡的余额,回过看到账单才知道卡被他人盗刷了。
银行对储户的资金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消费无法表明是康先生或者他的近亲属所为,这些交易都是伪卡造成的,当时康先生人在香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回到了上海,并去了徐州消费。也没有表明康先生将银行卡借给国内的他人使用,现在当他一回国,发现卡内交易金额不对,有异常变动,立即就到银行柜台进行查询,已经进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而银行卡内的损失由银行承担损失,如果公安局能查清事实,追回损失的,到时候再返还给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