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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伪造银行卡冒领钱款,存款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王某获悉了张某的银行卡密码,遂伪造了一张卡号与张某相同的借记卡并持卡至某银行下属支行,声称该卡消磁无法使用,要求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换卡业务。王某还出示了一张同样伪造的与张某身份信息一致的第一代身份证,并输入了密码。银行柜面人员在确认该卡已完全损坏后,为王某更换了一张新银行卡,王某当天从卡中提取了10万元现金。后张某发觉此事,赶到银行进行质问,双方对银行是否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各执一词,张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10万元。律师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作为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核义务,存在过错,理应赔偿存款的损失。被告银行辩称,领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及取款密码均正确,银行根据现有的技术无法辨别第一代身份证的真伪,并且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因此银行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本质,银行应当履行保证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义务。在受理存款支取业务时,银行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以一般业务人员的智力水平和辨别力为标准,对取款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的存款凭证进行核查。本案中,被告未能对经过伪造的银行卡(卡面显示的制作日期与原卡不一致)以及伪造的身份证(照片与原告不一致)予以识别,违反了审核义务,构成违约。同时,本案中冒领人王某输入的密码正确,可推定原告存在密码保管不当的过失,故应当减轻银行对冒领人的审核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的损失,即30000元。律师

本案中原告存款人与被告银行形成的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都有相互的权利义务,要求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则须证明该方构成违约,若双方都有一定程度上的违约,则赔偿方可按自己的违约程度(过错程度)进行赔偿。如张某泄露自身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密码就已经构成了过错,因此银行只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

那银行应当尽到怎么样的义务?银行在存款合同中的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谨慎检查义务,银行人员以一般业务人员的智力水平和辨别力未标准,以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在对申请人的代理行为或者真实身份登应当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存款凭证的审核义务,通过凭证的外观审查是否符合发行机关的要求,通过银行的交易系统识别凭证的存款信息、日期信息是否一致,根据银行的现有技术未对伪造的存款凭证准确识别造成存款被冒领,则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律师

2.对身份证的审核义务,由于我国第一代和第二代省份证存在并用,两者的伪造难度和鉴别手段有较大差别,因此银行人员在面对不同代身份证时有着不同的身份审核义务。第二代身份证可以被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读取存储在芯片中的居民身份信息来辨别身份证的真伪,银行除了对身份证形式审核外,还需通过设备对身份证的真伪进行识别。而第一代的身份证技术含量较低,极易伪造并且专业人士也难以识别真伪,故对第一代采用的是形式上的审核。

3.对密码的审核义务,银行卡的密码至关重要,只要取款人输入的密码与原存款人设定的密码一致,则银行的付款行为属于善意的清偿,银行不审核取款人是否为密码的真正合法持有人,存款人因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导致他人冒领的后果由存款人自身承担。根据银行的义务以及存款人的义务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初步判断双方的违约程度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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