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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房产向典当行借款,到期归还本息

典当纠纷一案,典当公司诉称: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主要约定:典当公司为“贷款人(抵押权人、甲方)”,A为“抵押借款人(乙方)”;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抵押房产坐落于广中西路房屋……借款数额(当金)为3,000,000元,月综合费率2.0%,借款期限为2个月,具体日期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并在双方签署的《当票》(或《续当凭证》)上予以确认(续当手续分期办理),《当票》或《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借款的到期日……律师

典当公司开具《当票》一张,记载“……典当金额叁佰万元整,综合费用陆万元整,实付金额贰佰玖拾肆万元整……”,A在该《当票》“当户签章处”签字确认。当天,典当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A放款3,000,000元。

双方就上海市广中西路房产办妥了《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权(现房)登记证明》,债权数额为300万元。A向典当公司归还当金290万元,尚欠典当公司当金100,000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A继续以坐落于广中西路房产为当物向典当公司借取当金,当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A又陆续向典当公司借取当金合计250万元,典当公司向A开具当票11张,A对上述11张当票均予签字确认。A向典当公司归还当金35万元,尚欠当金225万元。其间,A向典当公司陆续支付了综合费,但未能按期归还当金。律师

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系当事人自愿合意签订,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切实履行。A在典当公司依约交付当金后未按约归还,已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A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典当公司亦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至于违约金,考虑到违约责任设立目的系制约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警醒当事人恪守约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理应适当高于切实履约的正常费用,典当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既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尚属合理,故典当公司该项诉请可予支持;A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典当公司归还当金225万元;二、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典当公司偿付违约金(包括:11,142,000元;2、以2,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的标准计付);三、A届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的,典当公司可以与A协议,以座落于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次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3,000,000元),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A所有,不足部分由A清偿。(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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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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