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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房屋和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可共担责任

典当纠纷一案,典当行诉称:就被告借取当金事宜出具了《当票》,记载:“当户N……当物名称公寓……典当金额壹佰万元……综合费用贰万柒仟元……月费率2.7%,月利率0.5%……”,N对该《当票》签字确认。当天,典当行向N银行帐户汇入了当金,N、M向典当行出具了收到壹佰万元当金的《收条》。律师

典当行(作为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与N(作为乙方、借款人、抵押人)、M(作为丙方担保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抵押房地产产权人N,坐落青浦区青浦镇盈港路房屋,抵押期限叁个月,抵押担保的债权为100万元。……借款本金数额(当金)壹佰万元整,月综合费率2.7%,月利率0.5%……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作还款担保,并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当按借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还款5天内,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须按每日未还款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逾期费用,超过5天,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须按每日未还款金额的0.65%向甲方支付逾期费用……双方约定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款,出借人可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次日,典当行与N办妥了《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权(现房)登记证明》。

上述《当票》到期后,N先后办理了多次《续当凭证》。N未能按期归还当金,亦未支付利息。律师

N在典当行依约出借资金后未按约还款,已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N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典当行亦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M作为N上述借款的连带保证人,理应依法对抵押房产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被告关于律师费过高的抗辩意见,典当行就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符合上述规定,且遵守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并无不当。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N十日内向典当行归还当金1,000,000元;二、N十日内向典当行支付利息5,000元;三、N十日内向典当行偿付按每日0.15%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四、N十日内向典当行偿付典当行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五、N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的,典当行可以与N协议,以座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盈港路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N所有,不足部分由N清偿;六、M对上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盈港路房产所担保的N应付款项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N追偿。(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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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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