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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和典当行签约延期,展期本利一起付

典当纠纷一案,三被告与典当行签订了《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三被告(乙方)向典当行(甲方)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金额和期限与双方签署的当票上记载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乙方提出续借申请的,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届时双方另行签署展期(续当)凭证,展期(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展期(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借款期限(当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需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律师

合同另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7%,月综合费率为2.7%。三被告以其坐落于上海市龙南四村房屋作借款的抵押担保,本合同约定具体金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金额为准。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的赔偿,逾期还款5天内的,按未还款总额的5%(月)计;乙方逾期还款5天以上的,按每日未还款总额0.5%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合同借款人落款为三被告。

在合同签订当日,典当行向P出具当票载明:典当金额600,000元,综合费用40,800元(利息8,400元),实付金额559,200元。P向典当行出具的当金收条载明“今收到向我支付当金陆拾万元……”。“我已将龙南四村向贵公司抵押借款60万元。为便于结算,本人要求从当金及续当费用中支付利息,如我提前赎当,请贵公司予以按实计退”。典当行出具的续当凭证上记载了P向典当行交付的续当月综合费用为16,200元,应付上期利息为4,200元。律师

双方办理了三被告名下上海市龙南四村房屋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典当行,债权金额为600,000元。之后,三被告分别四次与典当行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展期)合同》,约定延长借款期限六个月,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相关费率及其他条款在借款延展期间均继续有效,原抵押权登记证明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一同顺延到乙方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续当凭证上记载的综合费用为8,100元,应付上期利息为2,100元。其余每月的续当凭证上载明的综合费用为16,200元,应付上期利息为4,200元。

当票是典当公司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公司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收取的利息和综合费应在当票上如实予以记载。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总额为600,000元,对此,P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但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应予以整改。针对双方争议的当金本金及利息、违约责任、及Q、R的还款责任,作如下分述:律师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在合同签订后,向P交付当金时扣除当月利息的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当金本金应将典当行按0.7%预扣的两个月月息8,400元,予以扣除,确认为591,600元。至于典当行预扣综合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违反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的规定。三被告借款期间,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年利率经几次调整分别为4.86%、5.10%、5.35%、5.60%,合同约定的当金月利率显然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范围,现三被告对此提出异议,愿意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由于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调整,即按借款期间较高标准即年利率5.60%酌情调整计算当期内应付利息,典当行应按月利率0.47%,以当金本金591,600元为基础,每个当期期末收取当金月息,即2,780.52元。三被告应于每个当期末,续当时付清上期月息以及续当期的月综合费。律师

第一次续当时应向典当行支付两个月利息5,561.04及月综合费15,973.20元,之后每次应向典当行支付上期利息2,780.52元及月综合费用15,973.20元。借款期间,三被告应支付总款项应为559,831.08元,现三被告实际已向典当行支付的月综合费及利息总额为603,600元,多支付的43,768.92元,可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剩余本金三被告理应归还典当行。在扣除上述43,768.92元之后,对典当行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了违约责任,本案典当行选择的违约救济方法是要求三被告按每日0.5%计算支付2012年3月17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对此利息标准,三被告认为约定过高,请求调整。对此,认为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对守约方不能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得到收益的一种救济,对违约的一方具有惩罚性质,现三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当金本金,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三被告应承担的逾期还款利息不应低于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三被告应支付的费用标准,典当行同意将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标准从每日0.5%降低至0.2%,可予准许;律师

本案Q、R作为《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中抵押房产的共有人,在合同借款人一栏上签字,签订合同后,理应承担合同履行相应的后果。P、Q虽已经法院调解离婚,但三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典当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P、Q离婚,被告R为P、Q之子,合同签订之时已成年,其委托P办理抵押借款,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委托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履行合同期间虽为P出面,典当行开具的当票和续当凭证中当户名称也均为P,但Q、R系抵押房地产的共有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从未向典当行提出异议,所以在本案中,三被告应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律师

根据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典当行可依法处分抵、质押物。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P、Q、R应十日内返还典当行借款本金547,831.08元;二、P、Q、R应十日内支付典当行借款547,831.08元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每日0.2%计算);三、若P、Q、R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典当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P、Q、R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龙南四村房屋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P、Q、R所有,不足部分由P、Q、R继续清偿;四、驳回典当行其他诉讼请求。(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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