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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续当办理手续,仍无法还清借款

典当纠纷一案,典当行(作为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告T(作为乙方、借款人、当户、抵押人)、U及S(均作为乙方、抵押物共有人)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数额陆佰伍拾万元整,月综合费率0.834%,月利率0%,具体典当期限以双方签署的《当票》上记载为准,如乙方续当的,续当期以《续当凭证》上记载的续当期为准。……抵押房地产坐落沪星路全幢(见附图),……抵该房地产已在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作贰佰贰拾陆万元抵押,本次利用剩余价值再次进行抵押。……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当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律师

被告T于当天向典当行出具《委托书》,载明:“现委托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将本人位于沪星路全幢房产的典当款解到本人指定的以下帐户:1、帐户名为S,帐号为……,银行为……金额为1,500,000元,……用于归还抵押房产的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贷款;2、另叁佰万元用于代实业公司归还其所欠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的400万元当金中的300万元。……”

典当行向被告T开具金额为4,500,000元的《当票》并按约向S帐户发放典当款1,500,000元,被告T对该《当票》予以签字确认。之后,典当行与被告T办理了《续当凭证》,典当行向被告T开具金额为6,500,000元的《当票》,被告T予以签字确认并再次出具《委托书》,载明:“现委托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将本人位于沪星路全幢房产的典当款解到本人指定的以下帐户:1、壹佰万元用于代实业公司归还其所欠上海市华联典当行有限公司的400万元当金中的100万元;2、扣除原当票赎回款450万元;3、余额951,727元划入帐户名为T,帐号为……,银行为……的帐户。……”律师

典当行遂于当天向被告T帐户发放了951,727元。之后,典当行与被告T就上述6,500,000元当金先后办理了三次《续当凭证》,典当行与三被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变更合同》,此后,典当行与被告T又陆续办理了多次《续当凭证》,续当期满后,被告T未与典当行办理续当或赎当手续。被告T向典当行归还了154,300元。

合同关于典当期限明确约定“具体典当期限以双方签署的《当票》上记载为准,如乙方续当的,续当期以《续当凭证》上记载的续当期为准”,并无歧义,现最后一份《续当凭证》双方就续当事宜并未达成合意,且被告未办理赎当手续,因此典当行主张的当期截止日期及被告归还的154,300元的组成内容均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并无依据,不予采信,其未按约还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典当行亦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此外,典当行自愿降低调整违约金标准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T、S、U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典当行归还当金6,390,636元;二、被告T、S、U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典当行偿付违约金(以6,390,6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企业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T、S、U届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的,典当行可以与被告T、S、U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沪星路全幢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T、S、U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T、S、U清偿。(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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