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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自己房屋为他人借款,要求一并处理

典当纠纷一案,典当行、Q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Q向典当行借款2,050,000元;月利率0%;月综合费率5%;抵押物为Q所有的位于闵行区宝城路房屋;借款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典当行、Q协商同意,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如Q违约,逾期还款超过5天以上,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违约赔偿金。律师

典当行出具当票载明:当金2,050,000元;综合费用51,250元;实付金额1,998,750元。Q在该当票上签名确认。典当行将实付金额1,998,750元汇入Q账户。典当行、Q将闵行区宝城路房屋办理了房地产抵押手续,房产抵押权人为典当行。

上述《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Q出具确认书,该确认书第一页确认Q尚欠典当行借款本金2,050,000元;综合服务费及利息合计1,153,125元。确认书第二页由案外人H承诺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Q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亦未予以配合典当行处理抵押物。

约定的当期届满后,Q未归还借款,亦未按确认书履行还款义务,且未配合典当行处分抵押物,Q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典当行要求Q按《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及确认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主张抵押权的诉请可予支持。典当行要求Q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典当行该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涉案《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系Q、典当行双方经合意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Q关于本案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H并应追加H参加本案诉讼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7)沪0106民初20395号(2018)沪02民终5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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