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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用公司房产典当是否有效

典当纠纷一案,典当行与水务工程公司、H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水务工程公司向典当行借款300万元,月综合费率7%,月利率0.46%,咨询费0.84%。借款期限内及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5日内,经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签署续当凭证。就上述借款,水务工程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黄浦区的房产向典当行提供抵押担保。律师

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借款总金额每日0.1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为止。如水务工程公司违约造成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水务工程公司及H全部承担。H对上述借款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典当行无须先向水务工程公司追偿或处置抵押物,即有权直接要求H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受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水务工程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H的名章,H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并约定应水务工程公司要求典当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当金,收款方为H,开户行工商银行番禺路支行。合同双方就上述抵押房产办理抵押登记。

典当行出具当票,记载当金300万元,月费率7%,综合费计8.1万元,月利率0.46%,并于当日向水务工程公司支付300万元,水务工程公司并出具加盖公章及H签字的收条。随后水务工程公司按约支付相应综合费。律师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查明本案H职务侵占的事实包括:以水务工程公司为借款人,以其本人为保证人,以水务工程公司名下的相关房产作为抵押,用其补办的房地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并用私刻的公章与本案典当行签订2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共计借款500万元等犯罪事实,并判决H犯职务侵占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罚金二十万元。尚未退缴的赃款责令H退赔并发还被害单位。该判决已生效。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H曾向办案民警陈述,之所以其可以挂失并补办水务工程公司的房产证,系因为其为公司法人,所以可以补办,同时因为当时H虽是法人但已被架空,具体业务不让其负责了,所以H要报复公司。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陈述,在向水务工程公司借款后,H曾向其支付过80万元,其中50万元系借款利息,已结清,另30万元系支付给案外人的中介费。

典当行起诉请求:判令水务工程公司归还典当行当金300万元;违约金(以当金300万元按每日0.15%标准计算);律师费9万元(按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的3%计算);判令典当行有权就水务工程公司提供的位于黄浦区二层裙房、2号1层、2号2020203室的抵押房产优先清偿上述债务;H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义务。律师

签署《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系水务工程公司的公司行为,故水务工程公司应受合同的约束,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虽然,H在签署涉案合同时使用了其私刻的被告水务工程公司的公章,水务工程公司据此主张其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但是H系水务工程公司时任的法定代表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典当行明知或应当知道H有权代表水务工程公司实际的权限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H代表水务工程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有效。

水务工程公司应按照《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H签署涉案合同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的行为,系基于H作为水务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应视为代表水务工程公司的职务行为。且对此另案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本案所涉借款系H职务侵占水务工程公司,据此更能印证借款及抵押行为均应由水务工程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至于H的犯罪行为给水务工程公司造成的损失,水务工程公司可另行向其主张权利。律师

关于水务工程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的具体金额认定。虽然水务工程公司辩称借款操作中系预先扣除利息,故本金应予调整。从典当行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典当行按约定的借款金额全额交付借款,并未予以抵扣利息。水务工程公司并未充分举证以证明其主张,故该辩称不予支持。至于水务工程公司关于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的主张,因借款利息已实际结清,且水务工程公司、H均未提出返还超额利息的诉请,故关于利息是否超额及是否涉及返还的问题未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因为合同约定了,如借款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典当行发生律师费等费用损失,故典当行关于律师费的诉请主张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典当行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予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6倍计收。

关于合同效力和当事人责任。虽然H在签署合同时使用了其私刻的水务工程公司公章,但H系水务工程公司时任的法定代表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典当行明知或应当知道H使用其私刻的水务工程公司公章签署合同的情况。《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以及当票合法有效,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系水务工程公司的公司行为,水务工程公司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以及水务工程公司应按照《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评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认可。律师

关于水务工程公司在本案中应归还的欠款数额。H在收到典当行的全部借款(包含本案的300万元借款)后当即向典当行支付两个月借款利息50万元(包含本案借款利息30万元)。虽然典当行将借款交付H时并未扣除利息,但H提前支付利息的行为与本案合同目的不符,损害了水务工程公司对该部分款项的利益,此种情形应认定属于变相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行为,故H当天提前支付的利息应当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这也与有关生效刑事判决认定H实际侵占水务工程公司对外借款的数额相符。水务工程公司在本案应归还典当行的欠款数额,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并考虑其他费用因素作相应调整:一是首先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从300万元借款中扣减本案提前支付的相应比例的所谓利息30万元,即本案实际借款数额为270万元。二是合同中约定了月综合费率7%,综合费的计算应以实际借款270万元为基数,两个月综合费14.58万元应计入归还典当行的欠款;而合同中约定收取的“咨询费”缺乏依据,故不应计入应归还典当行的欠款。三是水务工程公司还应支付实际借款270万元的利息,故将合同约定月利率0.46%的两个月利息48万元计入应归还典当行的欠款。

实际借款本金270万元+两个月实际借款综合费14.58万元+两个月实际借款利息48万元=287.06万元。关于本案水务工程公司违约金的起算日。另案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本案水务工程公司所涉借款被H职务侵占,且判决责令H退缴赃款并发还被害单位水务工程公司。H的犯罪行为给水务工程公司造成的损失,水务工程公司可另行向H主张权利。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担保法》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水务工程公司十日内归还被上诉人上海典当行行有限公司欠款2,870,600元;以实际借款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6倍计付被上诉人上海典当行行有限公司违约金;律师费90,000元;水务工程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被上诉人上海典当行行有限公司可与上诉人上海水务工程公司协议,以座落于黄浦区二层裙房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物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上诉人上海水务工程公司继续清偿H对水务工程公司上述各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017)沪0106民初34342号(2018)沪02民终2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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