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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合同的利息是贷款利率的六倍,予以支持

典当纠纷一案,典当行与P、I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P和I向典当行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三个月;月综合费率7%,月利率0.3%。借款期限内及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5日内,经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签署续当凭证。就上述借款,P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静安区平型关路房产向典当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借款总金额每日0.1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为止。如P和I违约造成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全部承担。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律师

典当行出具当票,记载当金5,000,000元,月费率5%,综合费计125,000元,月利率0,并于当日向P和I支付5000000元。随后P按约支付相应综合费。至当期届满双方有分别续当4次,续当期限各一个月,P并同时结清相应综合费。当期再次届满,P未按约还款赎当。

另约定,如双方出现纠纷,可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典当行按照当票记载借款金额将5,000,000元当金支付两人,并出具当票,该当金连续续当七个月。后P未按约还款,典当行遂起诉。

典当行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人立即归还典当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判令两人向典当行支付违约金(以当金5,0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六倍计算);判令两人支付典当行为本案聘请的律师费150,000元(按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的3%计算);判令典当行有权就P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静安区平型关路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律师

两人共同辩称,典当行诉请的金额均认可,当时约定的是借款10,000,000元,后来只借了5,000,000元,放款的时候P先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后来过了10天典当行又退了375,000元,之后利息都是正常还的。再后来经济条件出了一点状况,无法还款了。

典当行已按约将当金放款至P名下的账户,已完成放款义务。P应按约在规定时间向典当行归还借款。但至借款到期,P未按期还款,其行为显属违约,应当向典当行归还全部未偿还借款本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P违约,应自逾期还款之日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支付相应违约金。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违约责任的重要目的在于对违约当事人实行制裁,不仅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而且对于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的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现典当行在诉讼中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6倍计收的违约金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于法无悖,可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因P违约,其亦应按约承担典当行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故典当行该项诉请主张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典当行亦有权行使其抵押权,优先受偿其债权。律师

典当行的诉讼请求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I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典当行借款5,000,000元;P、I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6倍计付典当行违约金;P、I支付典当行律师费150,000元(于第一项规定时间一并付予典当行);P、I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典当行可与P协议,以座落于静安区平型关路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物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P、I继续清偿。(2017)沪0106民初8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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