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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典当行借款提供房产、公司股权等担保

典当纠纷一案,典当行与A签订《最高额授信合同》。该合同约定,典当行向A提供6,000,000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6个月。典当行与A签订《最高额股权出质典当合同》。合同约定A以持有的宁波贸易公司51%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向典当行质押典当借款6,000,000元,质股权绝当A应承担每日2%的逾期违约金。典当行与A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律师

典当行与S签订《最高额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S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房屋为A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为借款当金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房屋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与宁波贸易公司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宁波贸易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为A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为借款当金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典当行向A出具《当票》一份,载明典当金额为6,000,000元,综合服务费为月费率8%。S代A向典当行支付了综合服务费108,000元,典当行向A支付了当金6,000,000元。A向典当行还款600,000元,在该笔汇款的用途或附言处注明“还贷款本金”。菊芳向典当行还款1,000,000元,在该笔汇款的用途或附言处注明“还贷款本金”。A向典当行还款2,500,000元,在该笔汇款的用途或附言处注明“还贷款本金”。律师

典当行确认收到A支付的108,000元两笔,50,000元,166,000元,10,000元四笔。

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典当行与A之间是典当关系还是借款合同关系;典当行预扣综合服务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典当行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A归还典当行且注明为归还本金的款项的性质。

关于典当行与A之间是典当关系还是借款合同关系

典当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包含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对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从典当机构的主体资质、合同约定内容、当票发放以及当物和担保物是否办理质押、抵押手续等因素综合判断。典当行具有从事典当行业的经营许可;其与A签订的《最高额股权出质典当合同》中,双方就当物、当金金额、典当期限、综合服务费率、绝当等典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约定;前述合同签订后,典当行向A发放了当票;双方办理了当物的质押手续。典当行向A发放当金,A亦支付了部分综合服务费。典当行与A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典当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应系典当关系。律师

关于典当行预扣综合服务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典当行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典当关系并非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但并未禁止综合服务费的预收。故典当行预收综合服务费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应从当金中予以扣除。系争典当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当物绝当后,A应以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违约金,典当行已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至年利率24%。典当行调整后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至于A、S、D、工程集团认为典当行拖延起诉致其支付高额违约金扩大其损失,典当行已经自愿调整违约金的计收标准,且A、S、D、工程集团既未举证证明典当行存在故意扩大违约金以外其他经济损失的事实,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典当行存在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事实。故其关于从当金中扣除预收综合服务费、典当行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以及典当行存在拖延诉讼扩大损失等违法情形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律师

关于A注明为归还本金的款项的性质

典当行与A在系争典当合同中就当期进行了明确约定,典当行于2015年9月24日实际发放当金,较合同约定的当期迟延8天。因A未办理续当手续又未赎当而绝当。故A还款应为归还当金本金。A归还典当行2,500,000元。此时当物已经绝当,双方在系争典当合同中对于绝当后还款顺序并未进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第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第二,利息;第三,主债务。律师

涉案当物绝当后,典当合同关系终止,但A仍应承担逾期归还当金的违约责任。该种违约责任包含逾期还款致典当行的利息损失。故典当行从还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并无不当。此时,未归还当金为4,400,000元(6,000,000元-600,000元-1,000,000元=4,400,000元)。系争典当合同约定当物绝当后,逾期归还当金应按未还当金的日千分之二计付违约金,但该约定标准过高。典当行实际收取绝当后的违约金系按月以未还金额的8%计算,该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自绝当之日起应偿付典当行逾期还款违约金。A向典当行给付2,500,000元,故此时应计收1天违约金。按照前述计算标准,A应当偿付典当行的违约金为2,640元(4,400,000元×8%/30=2,640元),现典当行主张再预扣违约金300,000元,与A的实际违约情形不符。故典当行从A的还款中优先扣除违约金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计算天数有误,依法应予调整。A的第三次还款扣除典当行应当收取的违约金2,640元外,剩余归还金额系归还当金本金。A先后归还典当行当金4,097,360元,故剩余未还当金应为1,902,640元。律师

现典当行已经按约履行了发放当金的义务,而A却未能依约履行按时偿还当金的义务,构成违约,由此引发诉讼,责任在A。宁波贸易公司为A的当金提供担保,在当期届满A未能偿还剩余当金的情况下,未能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亦属违约。但宁波贸易公司对A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有别于混合共同担保责任。本案中涉案当物绝当后,应优先处置当物清偿债务。故本案所涉债务应以当物的处分价款优先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最高额股权出质典当合同》虽然约定了A逾期偿还当金的违约责任,但典当行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律师

判决:A十日内归还典当行当金1,902,640元并偿付违约金(以1,902,6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若A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典当行可与A协议,以其持有的宁波贸易公司的51%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折价,不足部分由A继续清偿;若还不足的,则典当行可与S协议,以S名下位于杨浦区江湾城路复式房屋折价,宁波贸易公司在A持有的宁波贸易公司的51%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的价值以外,对不足清偿部分在最高限额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贸易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就其已承担部分可以向A追偿。(2018)沪0105民初8905(2019)沪74民终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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