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向典当行出典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典当行向我收取综合费每月2.5%,利息为零。综合费是预收的,典当行虽然不收取利息,但我认为他们以收取综合费的形式收取了利息,而且是预收,我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预收利息是违法的,视为少交付了本金给我,请问可否这样理解?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典当行的利润来源于综合费和利息,《典当管理办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典当当金不得预扣”,如果典当行在给当户资金的时候,预扣当金利息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及典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效的,计算利息时,应当把预扣的利息扣除,以扣除利息后的本金计算,即按实际借到手的款项计算。
为了规避这类纠纷,典当行采取收取综合费,不预收利息的做法来规避法律的规定,故而出现借款利息为零,而综合费为每月2.5%的奇怪现象。律师
综合费用是在典当行业里特有的法律概念,综合费是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的一种收费,它和当金的本金的占有使用无关,也不是利息,目前没有明文规定综合费不能预收。综合费是典当行业的利润来源,如果有的典当行还收取利息的,会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息额度,但由于目前没有限制综合费的一些法律规定,故而收取综合费较高,和预扣综合费现象,只要当户签订典当或者收取当票时候不反对的,认为是一个有效的行为。律师
故而律师认为典当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他取得资金的代价较大,也普通的民间借贷有所不同,您提出了综合费用不能预扣的说法,我们认为不能完全参照借贷利息不能预扣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