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对绝当后的综合费、利息能否收取没有规定。当户没有按时赎回当物,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三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估价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典当行对于货物变卖折价不足以抵偿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的部分,仍有权向当户追索。律师
那么绝当后是否还能要求当户支付利息、综合费或者违约金呢?综合费和利息是付款到实际清偿日为止,还是支付到绝当日为止?如果综合费和利息金额超过典当物的价值又该如何处理?
所谓的绝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绝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馁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续当的也不赎当的,为绝当。根据对绝当的理解,如果当户不回赎当物,当物归典当行处置,绝当的本意是典当关系的消失,当户对当物的回赎权消灭,没有典当行的同意,不能赎回,这是一般的理解。那么当户不能赎回自己的当品,丧失了当品的所有权,此时典当行就没有依据再收取综合费和利息。律师
特别是一些动产,比如金银器物、相机、名表、字画、名笔、古董等,典当行可以自行出售、变卖、委托拍卖等,当品归典当行所有。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当品,比如汽车、房产等,必须要当户配合才能处理,如果当户不配合处理抵押物的,典当行无法自行出售、变卖折价,绝当后典当行需根据法律或者协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司法程序,方可以处分当物。故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当户承担不处理当物的违约责任。至于综合费和利息,由于作为绝当处理,典当行如果没有积极主张权利,不能要求当户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