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鑫涂保险代理公司诉称,被告李M通过鑫涂保险代理公司投保了国华金禧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产品,后被告投诉至原告公司称原告业务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要求全额退还所有保费。律师
原、被告遂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被告按照正常手续退保后,退保所得的现金价值与所缴保费的差价5736元由原告补偿给被告,原保险合同终止,被告退保手续办完后,该款项由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被告银行账户。
2014年5月,被告声称其家人住院,要求原告提前支付款项,原告遂于2014年7月1日将该款项全额退至被告银行账户,后因原告财务人员不知该笔款项已提前支付,故2014年8月1日再次重复支付5736元,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被告承认收到该笔款项,但拒绝予以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M向原告鑫涂保险代理公司返还钱款5736元。律师
被告李M辩称,按照补偿协议,原告本应支付其5736元,但原告确因工作失误打给其两次5736元,但其不同意返还,认为这是原告对其损失的补偿。
原告系保险代理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损失、勘查和理赔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2年7月,被告李M缴纳保险费10,000元,保险期间20年。后被告认为鑫涂保险代理公司业务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要求退保。2014年4月18日被告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解约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被告现金价值4171.90元及累积红利92.33元。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2014年8月1日退至被告银行账户的钱款是否应当退还。律师
被告认可该款系原告重复退款,但认为该款系补偿其损失,但对于为何需要补偿,被告并无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736元,应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判决如下:被告李M应十日内返还原告鑫涂保险代理(上海)有限公司5736元。(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