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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保险案件的诉讼时效

民法上的时效可以分为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保险合同债权纠纷只适合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也称之为消灭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不行使权利,则其请求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律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保险合同债权的索赔时限问题,《保险法》与《海商法》均有特别规定。《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海商法》第264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律师

在保险合同纠纷之中,法律按照险种区分了三种索赔时限。

第一,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非海上保险)。人寿保险之外的保险,指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索赔时限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期间相同,但是起算点是自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第二,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索赔时限是5年。

第三,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索赔时限也是两年,但是起算点明显与其他法律规定不同,采用了纯粹的客观标准,即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于讲被保险人是否知悉与此无关。《海商法》第266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267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律师

在保险合同之中,常常见到保险人规定了保险事故通知时限、索赔时限等等。而一旦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了上述时限的规定,保险人就认为超过了时限拒绝赔偿。其实,诉讼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无权自行规定。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时限,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认为当事人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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