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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行使解除权,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导读:

王某受李某雇佣从事钢棚搭建工作,因工作危险李某未王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意外保险卡,死亡赔偿限额20万元。保险卡的投保范围明确写明从事室外高出作业的职业不在承包范围。后王某在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掉落身亡,王某的亲属与保险公司就赔偿方面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王某受李某雇佣为其从事钢棚搭建工作。2012年,考虑到钢棚搭建工作的危险性,李某从被告处为王某购买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死亡赔偿限额均为20万元,两份保险卡均通过网上激活。保险卡的投保范围中黑体字特别注明从事室外高处作业的职业不在承保范围内。如职业发生变更或者购买时未告知具体职业导致实际职业超出了投保范围,投保人应及时办理退保手续。如未通知,发生事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12年底,王某在从事钢棚搭建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掉落致身亡。王某的近亲属随即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在对李某调查后得知王某从事的工作不符合保险卡的投保范围,遂做出了不予理赔通知,但并没有行使解除权。随后,王某的近亲属起诉至法院。律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导致解除权消灭。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共计40万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中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合法有效。在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未如实告知被投保人的工作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呈报,违反了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并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在知道解除事由后,仅仅表示拒绝理赔,并未在法定的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导致解除权消灭。保险人未在解除期间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消灭,保险合同未解除,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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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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