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赔付越少越好,赔付时间拖得越长越有利,于是提出了要被保险人提供五花八门的索赔资料,如果资料不完整,一再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甚至作出拒赔。而保险公司要求的书面索赔资料有些是被保险人根本就不应当提供的,或者是无法提供的,故意设置索赔高门槛也是保险“投保容易,索赔难”的一种表现。律师
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究竟应提交哪些的证明和资料呢?法律虽然没有细致到对每类保险事故的索赔咨询作出具体的规定,沈律师根据保险法的精神和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分类,提出:
在“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all risks minus exceptions)承保方式中,保险条款列明了不保事项,即列明除外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只要初步证明损失属于保险范围就可。
在“列明风险”,(named risks insured against)方式承保方式中,保险条款列明了保险事项,被保险人须需要证明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就可。
如果保险公司用兜底条款称“其他本公司认为理赔时候需要的资料。”而这些资料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继承人等不能获得、或者很难获得的资料,沈律师认为被保险人等完全可以拒绝保险公司的不合理要求。
而保险合同已经列明的需要提供的资料,被保险人等在索赔时候应当提供,实在提供有困难的,比如保险合同已经遗失,可以履行相应的手续后索赔,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赔偿。律师
沈律师以财产保险为例,保险公司要求提交以下索赔资料是比较合理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事故技术鉴定证明(比如消防部门,多见于火灾事故;公安部门,多见于盗窃险;气象部门,多见于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