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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租赁公司诉光伏太阳能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昌峰光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八名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被告拖欠租金,原告要求支付已经到期的租金和延期付款违约金,并且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设备。沈洁律师解读:融资租赁合同是结合了租赁和融资双重功能的合同,出租人担任了融资的功能,为急于需要设备的客户提供设备,收取租金(含有融资利息)的合同。律师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租赁标的物给被告使用,租赁期为四年,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为止,被告内蒙古昌峰光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按期支付租金,其他七名被告作为担保人出具《保证书》,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原告依约交付上述租赁设备,履约起开始出现违约延滞支付原告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一年零某个月后被告开始拖欠租金至今。

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被告返还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若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原告3,499,680元;请求被告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已到期租金3,689,760元;按租金总余额自应偿还日起至清偿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计算的违约金计236,365元;其他七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律师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租赁合同》证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交付与验收证明书》证明租赁物已经交付;《保证书》证明七名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买卖合同》、发票及汇款凭证证明涉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同意书》证明被告同意支付80万履约保证金,原告表示保证金80万元可以冲抵租金;《咨询服务合同》证明双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307,480元。律师

被告均没有出庭答辩,亦未向提供证据,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交付租赁物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现在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其他七名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担责任。被告交付了80万元保证金,审理中原告亦要求用保证金抵扣租金,但因为被告没有应诉,保证金可以在执行阶段另行协商。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租金3,689,76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合同》项下出租的机器设备24台;若不能返还,则应赔偿原告折价损失3,499,68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36,365元;其他七名保证人对付款义务和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律师

沈洁律师总结: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支付租金,如果租赁方无力支付租金,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购买的设备。本案中出租人还要求承租人提供了担保,即其他七名被告,其他七名担保人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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