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王某5年前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信用额度2万元。王某先后持卡消费达8000多元,到期没有归还,银行多次进行催讨未果,现将王某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本息6万多元。律师
案例引用
被告陈某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请办理了工商银行牡丹公务员卡一张,信用额度2万元。信用卡办理之后,被告先后多次利用信用卡信用额度刷卡总计8000多元,到期后未能及时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偿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下欠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持有的牡丹信用卡是原告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贷记卡,该卡不需要持卡人先存款后消费,具备透支功能,可在原告规定的信用额度内消费,后还款。被告在领取牡丹信用卡个人卡时,阅读和理解了领用合约内容,签订合约时双方对合同的权利义务知晓并达成一致,被告持卡透支现金,持卡消费,在原告规定的额度内得到实现,说明原告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约返还本息,在原告多次催收的情况下,以经济困难,利息标准过高,合约属霸王条款等为由拒绝返还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8000多元和利息5万多元,共计6万余元。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银行客户和银行之间的金融纠纷,被告在银行处办理了信用卡,在透支之后没有按期归还,导致本息远远高于透支金额。
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信用卡的好处在于,可以向银行透支钱款,也就是向银行直接借款,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否则将承担较高的利息。被告在办理信用卡时阅读和理解了相关的合约内容,经原告多次催告不归还借款和利息显属违约。
但本案中银行长时间催告没有及时进行起诉的行为有待商榷,银行理应几次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诉讼,使借贷双方的损失都避免扩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