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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贷款归一方,银行可以不认可

常女士和易先生登记结婚后,婚后两人相中了一套开发商的商品房,由于购房资金不够,手头的存款仅够支付房屋首付款,两人办理了银行贷款,贷款壹佰伍拾万元,购买了两房一厅的住房。后来夫妻两人因矛盾不断,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而之前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主贷人是易先生,合同约定双方因购房向银行贷款壹佰伍拾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十年,还对利息、罚息等进行了约定。常女士也在合同的落款处签字,什么债务为夫妻共同连带债务,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房屋归妻子所有,离婚后房贷全部由常女士归还。后来常女士因丢了工作,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贷款也没办法及时归还。之后银行就将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力学系,如果两人没有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要求法院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

银行为购房者提供的贷款,一般都以房屋作为抵押,抵押分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并可以处理贷款抵押物,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等。现在常女士和易先生购买商品房后,办理贷款,并办理了入住,之后按月归还房贷。律师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没有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前妻常女士所有,也约定抵押房产的银行欠款由常女士归还,易先生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但在银行发放贷款时两人为夫妻关系,两人对借款合同下的债务都签字确认。

离婚协议书是两人对离婚后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只对两人发生法律效力。因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没有经过银行的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银行仍有权根据借款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就共同债务如何分担作出约定,但约定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话,一般来说是对第三人不能产生约束力。

在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女方常女士所有,离婚后的房贷也贵女方单独成都那。这是夫妻两人作为债务人对债务承担的约定,这种约定在常女士和易先生是生效的,但这种内部约定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作出的内部约定,并没有获得银行的同意,对银行不发生法律效力,银行仍有权要求两人承担还款责任。

将原本由两个人共同承担的债务转为其中一个人独自承担,会影响债权的有效实现,所以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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