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朋友介绍某投资管理咨询公司要求和何先生签订一份资产信托合同,合同约定由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受托管理何先生200万元的资产,在授权范围内投资沪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在协议期间,何先生不干涉投资公司的任何投资方向,并且认可资产投资的结果,委托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投资公司必需如数归还投资本金200万元和相当于本金总额8%的分红,如果投资失败由投资公司承担。律师
合同签订后,按约定何先生应当向该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汇款200万元。其询问为何不汇至该公司的账户,投资公司没有给予合理的答复。鉴于200万元对个人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何先生委托沈律师查询该公司的情况。
经查询该公司刚在本年设立,经营范围为投资方面的咨询,注册资本100万,实到资本30万元,并不具备信托管理方面的专业资质。而投资公司提供的这份资产信托管理合同充其量是一份借款合同。我们不建议何先生委托该公司管理巨额资产。律师
听说投资公司提供的合同只不过是一张借条,何先生表示不予认可,首先合同标题是《资产信托管理合同》,其次合同内容均是信托内容,再次自己还有百分之八的分红,最后亏损由投资公司承担是双方协议的结果。
对此沈洁律师认为信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是有某些相似的方面,但不因为合同名称为信托,合同性质就可以认定为信托合同。双方之间约定的信托合同交付了资产,对收益和本金进行了保底,也就是说无论信托结果如何,何先生都可以收回全部本金和获得相当于每年八分的利息,这是固定收益和保本的特点,是借款合同区别于信托合同的最大特点。更何况整个信托期间投资公司收取了委托资金,空置了委托资金的使用权,故而这是一份典型的名为信托实为借款的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