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与被告金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某与被告系父女关系。2007年10月,女婿可以购买公司的法人股,于是被告同原告商量共同购买该法人股,由双方各占一半,并称被告一时钱不够,由原告先行垫付大部分款项,后面被告再还。原告同意被告的主张,于是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抛掉股票、提取银行存款等方式凑出28万元,交给被告去买了法人股。律师
一年后女婿跳槽,公司将法人股购回,所得款项美金5万元。被告表示将该款兑换成后将原告钱款原数退还原告,但办理兑换当日被告将原告的钱款存入自己的账户内。原告尽管不开心,但顾虑讲多了会影响父女感情,于是委托被告代为投资理财。
2011年9月23日,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报账,称扣除原告此前用掉的3万余元后,尚有27.8万元,其中25万元准备在国庆节后购买一款浦发银行的理财产品,剩余2.8万元留着备用。此后,原告与妻子婚姻状况出现危机,于是被告便否认存在这笔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委托理财本金总额的一半13.9万元。律师
被告金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未建立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原告没有将款项交付被告,购买法人股的事情是存在的,但因为被告舅舅的一笔借款未到账,所以最终没有买成;被告购买理财产品都是使用自有资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19日,被告将其账号为X3797工商银行卡内的22万元通过银行本票的形式转入其账号为X2069的浦发银行卡内,并于同日购买了22万元的浦发银行2009年第五十一期信贷盈计划的个人专项理财产品。
2011年10月14日,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东苑新天地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内载:“兹证明本小区居民金某,近日下午在居委会办公室与其女儿
金某通电话中就要求女儿归还由其代为理财操作的父母亲共有财产及借给女儿提前还房贷所尚未付清的欠款共计29.64万元,要求女儿金某不准私自挪用、侵占、转移上述钱款之事,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律师
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双方系父女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银行业务凭单、浦发银行个人专项理财产品合约、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
原告提供了被告自制的明细一份,该明细中载有5万元美金兑换及手续费、原告2.5万元美金、陈2.5万元美金及归还顺序等内容。原告以此证据证明该明细系被告在公司购回法人股之后所制,双方在明细中明确了购买法人股中的出资和被告返还原告钱款的计划;被告则称,该明细形成于购买法人股之前,系当时双方约定的出资计划,但最终因其他人处的钱款未到位致购买法人股未成。该明细中虽有原告的2.5万元美金、归还顺序等内容,但未注明形成时间,其内容尚不能证明原告已实际出资,故该证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律师
综上,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供足具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关于钱款交付,原告亦未提供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将相应款项交付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委托理财本金一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9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