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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证券咨询公司理财还是委托个人理财风险更小

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您好,我参加了一次投资理财的讲座,某家很有实力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请来了我最仰慕的股票分析师做讲座,通过实例我看到了这家公司的能力,也嗅到了赚钱的渠道。故而和家里人商量后,我决定拿出家中的主要积蓄委托该公司投资理财。律师

不过我的儿子称他们公司向其他公司追债,由于对方公司资不抵债,打赢了官司没有办法拿到钱。我考虑到该投资公司也是公司,现在他们同意给我保本保回报率,会不会也出现我儿子说的是一种“纸面权益”。我能否要求对方公司的法人直接为我做投资理财,这样会不会风险小一点?

沈洁律师答复您的问题前,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投资理财合同,投资理财根据受托人主体不同该如何分类。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或证券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使用,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证券投资,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合同。律师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在三级案由“委托合同纠纷”之下单列的一个四级案由即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主要区分为两种:一是委托代理的投资理财;二是信托投资理财。

前者是指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或者同时开设股票或期货交易账户,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处理。后者是指委托人将资金、证券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借用他人的名义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按照信托合同关系处理。

受托人为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这种公司注册资本金小,且有很多公司注册资本金未到位,也不具备投资理财的资质。

这些公司接受投资者的资金数额巨大,在遇到投资风险的时候,这类非金融机构法人接受委托理财的资产总和远远超过其自身的清偿能力,无法偿付是必然的。律师

而且由于没有经审批的资质,那些从业人员必要的专业素质也不具备,靠出奇,出怪来赢得一时的利益,没有充份的风险防范和预估,在证券投资这个风险本来很大的市场内,这些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面料的经营风险要比有资质的公司更大,外加在一些宣传上的夸大,故而委托人说面临的经营风险极不对称,导致委托人投资风险有增无减。

根据您的说法,委托自然人投资和委托公司投资风险不同,这是基于公司按有限资本承担风险,而自然人是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类代客理财的自然人也接受了巨大的理财资金,同样面临偿付不能的困难。

故而沈洁律师建议您查询一下对方公司的证券理财资质,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如果没有超过经营范围经营的,比如证券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具有经过审批的资质,只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委托合同有效。律师

如果委托了没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理财,这种情况最为多见,最典型的是有的公司仅具有证券咨询资质,虽然背着“证券”二字,但不具有委托理财的资质,这类机构从事尚未批准的业务,属于违法经营。违法经营之下的委托理财合同归于无效,无效合同的处理是根据双方的过错,各自确定各自的责任。

这种仅具有证券咨询资质或者连证券咨询资质都没有的公司从事的理财业务,将承担理财风险的主要责任,赔偿受托人的损失。不过由于您选择的是无资质的公司那么,你也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后果。

从责任承担上看,如果你选择自然人可能会小一些,委托自然人理财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律师

如果是自然人之间基于信任委托其理财,只要不违反《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即可有效,主要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

自然人之间受托的,构成委托合同,只要受托人尽到了善良管理人义务,理财中所带来的风险损失,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自然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名为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按民间借贷处理。由“受托人”也就是借款人负责本金及合法利息的偿付,发生风险的,由借款人承担。

如果是企业委托个人理财的,受托人具有行纪资格,用自己的名义进行证券交易,按行纪合同处理,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理财的,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构成借贷的,由于企业不能作为出借资金的主体,按无息借贷关系处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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