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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称理财产品风险较小,亏损能否索赔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李M诉称,2013年8月,工商银行理财经理向李M推荐理财产品,称该产品为1年封闭产品,目标利息为8%,至8%产品自动结束。出于对工商银行信任,李M在未仔细阅看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的情况下购买了该理财产品,但一年后,此产品不但没有达到工商银行承诺的目标利息8%,反而亏损10%。律师

李M认为,由于银行未如实告知产品性质,未对客户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也未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更未提供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误导李M购买了100万元理财产品,从而造成近10万元损失,故李M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工商银行赔偿李M本金损失97,398.71元;2、工商银行支付李M利息损失33,000元,按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利率计算。

工商银行称,第一,李M购买理财产品是基于自愿,且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均由其本人确认并签名,李M也曾多次购买理财产品,明知购买理财产品存在风险;

第二,工商银行仅为诉争基金产品的代销方,在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上已用黑体加粗文字提示李M相关风险等事宜,并告知工商银行仅代理接收投资人的申请,不承担相关风险及责任;律师

第三,该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背面内容印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须知中明确记载了“基金投资风险提示”条款,且银行员工也在李M购买时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明确该基金产品是非保收益的产品,目标收益8%,收益8%;

此外,工商银行曾建议李M暂缓赎回基金,但李M未予采纳,李M赎回时机不当,导致亏损,不应由工商银行承担相应后果。工商银行在代销过程中无违法、违规操作,且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李M诉讼请求。

《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内容:基金交易适用性提示:“若您还未接受我行风险能力测评或者您购买的基金风险级别高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您是否愿意购买以上基金。□是□否(办理购买、转换业务必填),在‘□是’□处打√”。李M在该申请书的“客户签名”栏处签字确认。律师

2014年9月3日,李M至工商银行处办理上述基金赎回,并签署了一份《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人为李M,业务类别:基金赎回;基金名称:融通通泽1年目标;基金代码:000278;份额992,960.71,金额为902,601.29元。至此,李M亏损了97,398.71元,为此使李M产生近10%损失。

李M确认其多年来一直在工商银行处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从不购买有风险的产品,其不清楚《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背面内容,银行没有尽到充分风险提示义务,对所购买的基金资料记不得了,申请书中“基金交易适用性提示”一栏“□是”处√,也不是李M本人打勾,是银行工作人员操作的,李M只在“客户签名”处签名,当时未对打勾提出异议。之后,上述基金赎回前,李M曾多次与工商银行交涉,工商银行确实建议暂缓赎回,但因工商银行不能给予8%保证收益,李M已无能力再承担风险,故于2014年9月3日办理了基金赎回。律师

工商银行提供了其理财经理朱某与李M电话录音,并整理成文字,李M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在电话录音中,工商银行理财经理朱某向李M介绍涉案理财产品称,“……这个产品呢时间偏长一点,最长一年,但是预期收益率8%……。它是可以做一点点股票,但和一般股票产品有区别,……只要一旦到8%,连续3天,产品自动结束,8%的收益率全部都给你,所以这个产品的风险程度是比较小的,……这个产品中间是不可以随便动的,这部分资金的流动性没有的,……要么就是到了8%结束,要么就是满了一年结束,不会继续下去的,属于风险比较小的”

“……今天给你做的这个产品呢,里面是有点股票的,这个讲清楚的。一要看理财产品本身的性质,预期收益率。这个产品我自己也分析过的,现在这个点呢,风险比较小,就2000点。”

“……所以最多呢是到明年八月份,一定结束的,8月份之前到底什么时候,我会通知你的。它说的8,是把所有的手续费什么的全部扣掉之后,只要你是100进去,出来起码是108,假如不到108,它不会出来的,这点是可以保证的,这个产品手续费是2%,所以说只要到1.1元,连续三天,那这个收益就可以保证了……”律师

“……产品名称看看啊,叫一年目标,如果一年之内达成目标了就结束,如果一年之内没达成目标,一年到了,也结束,是多少就是多少……”。

诉争基金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发行时间为2013年8月1日-8月28日,工商银行系该基金的代理销售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工商银行是否对李M的财产损失存在侵权行为;2、工商银行在代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李M购买的是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而非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其次,诉争基金并非由工商银行实施操作;第三,诉争基金的亏损与工商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工商银行对李M的财产并无侵权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李M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多次在工商银行处购买理财产品,理应具有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其签署的《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表明其已充分认知并理解该合约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非依赖于银行合约条款或合约之外的任何陈述或说明。律师

在李M签署的《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中,“特别提示”、“免责条款”、“基金交易适用性提示”等均用了黑体加粗标注,及在《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背面也印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条款,李M未能详阅,不能将责任归咎于工商银行。

虽李M否认其在“基金交易适用性提示”中风险能力测评或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是”处√,但其并未在最后签字确认时提出异议,结合工商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也明确告知李M购买基金产品的风险比较小,而不是没有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存在亏损的可能性。律师

工商银行在李M购买基金时尽到了告知及风险提示义务,李M自愿购买基金产品,其投资风险理应自负。因此,李M主张要求工商银行赔偿本金损失的诉求,难以支持。至于李M要求工商银行给付一年银行定期储蓄利息,因双方签署的是一份委托理财合同,并非储蓄存款合同,故李M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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