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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期交易理财产品出现亏损要求银行赔偿存款利息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P君与甲银行支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产品名称为“华夏理财-慧盈9号”商品指数挂钩型理财产品,95%保本;预期收益挂钩标的:德意志银行商品优化收益指数;产品收益计算公式:95%本金+参与率*最大值;本息支付方式:到期一次返还本金及投资收益,整个理财期内甲银行和客户均无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律师

协议中还约定了风险揭示、办理流程等内容,在第二条第(一)项约定:产品预期收益不代表客户一定获得的保证收益,产品收益与挂钩股票价格相关联……,客户最终收益可能出现为零(100%保本产品)或-5%(95%保本产品)的情况。

P君向甲银行支行交付了13万元,甲银行支行出具收款凭证一张,并在收款凭证的空白处打印一行“不保本浮动95%保本预期最高收益率43%”字样。后甲银行支行向P君支付了123,517.29元(即95%理财金额本金与到期日之后的利息)及利息16.06元,共计123,533.35元。

P君要求甲银行支行出具涉案理财产品盈亏的证据,未果,P君认为甲银行支行并未为其进行理财,涉案款项系存款性质,要求判令甲银行支行返还5%的本金即6,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305.38元。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P君与甲银行支行签订的《华夏理财-慧盈9号产品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P君主张该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P君称甲银行支行并未进行理财。甲银行支行在解释“慧盈9号”产品运作情况时称,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加5%本金与境外银行进行交易,上述说法未在协议中载明且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甲银行支行作为理财方,在收取了P君13万元资金后,理应向P君证明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理财义务。现甲银行支行只是将P君资金从账户中全额划出、划入,不能足以证明其履行了理财义务。

甲银行支行仍不能证明其使用P君的资金购买协议中约定的挂钩产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向P君返还剩余本金并支付P君交付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P君要求甲银行支行返还5%本金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律师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问题是,甲银行支行是否按约将P君的投资款项投向系争理财产品,根据二审中甲银行支行提供的新证据,首先,本协议的交易方是P君和甲银行支行双方,按照协议约定,P君购买的“慧盈9号”系挂钩德意志银行商品优化收益指数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只需通过协议约定的观察日对该产品挂钩的德意志银行商品优化收益指数进行核算,对照4个观察日指数,产品收益计算公式即可得出该理财产品盈亏。甲银行支行无需对单笔资金的运作情况做出具体说明。原审法院认定甲银行支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理财义务,显属不当。

其次,根据掉期交易的性质及特点,甲银行总行无需将本金直接支付给交易对手,亦不能动用该笔本金进行其他操作,反之则违反协议约定,到期后按照协议的约定,甲银行总行与德意志银行进行了清算,并支付了相关的美元,该掉期协议中有关产品标的、计算公式、观察日、封顶值、参与率、起息日、到期日,最高预期收益率等与慧盈9号完全一致。原审法院仅从甲银行支行将存款资金划出划入的表象认定甲银行未履行理财义务,不符合该产品的交易模式和当事人间的约定内容,其认定依据不足。律师

不能仅凭账户系储蓄账户否定双方已经履行的理财交易的结果。上诉人甲银行支行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掉期交易:掉期交易(Swap Transaction)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交易形式。掉期交易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等价经济价值的现金流(Cash Flow)的交易。

较为常见的是货币掉期交易和利率掉期交易。货币掉期交易,是指两种货币之间的交换交易、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两种货币资金的本金交换。利率掉期交易、是相同种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利率之间的交换交易,一般不伴随本金的交换。(2011)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32号 (2010)长民二(商)初字第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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