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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买银行代销高风险基金亏损,请求赔偿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C称去银行处购买国债,银行的工作人员俞X告知国债已卖完,并告诉C目前有一种理财产品比国债利息还要高,稳赚不赔。C基于信任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购买时C除了亲自输入密码外,其余都由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律师

在此过程中,银行从未对C进行过谨慎的风险评估。银行提供的申请表格上,除了签字外均不是C本人填写的。购买时C并不清楚购买的是基金,也从未开通过网上银行,一直以为购买了银行的一种理财产品。后C去银行处办理业务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是基金,并且已亏损。

C多番找银行进行交涉,银行工作人员俞X先是承诺赔偿C损失,之后出尔反尔。C是一个老人,从未有购买股票及基金的经验,无法通过风险评估购买一个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

银行将基金当理财产品销售,代销不规范,为了维护合法权益,C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银行赔偿其损失48,197.28元及自2010年1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48,197.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律师

银行称我方工作人员向C推荐基金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程序规定,银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C知道投资存在一定风险,在购买过程中的确做过风险评估,否则无法购买基金;

C提供的证据显示C具有第三方托管帐户,可以得知C操作股票等理财产品,股票的风险高过基金,不同意C自述没有理财经验。银行推荐的产品是在C可以承受的投资风险范围内的;

购买基金必须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C自己做的,购买基金的密码都是C自己输入的。银行在C申购赎回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C购买基金产品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应由C自己承担。

原客户经理俞X陈述:“在工作中结识C,C曾自述有炒股的经历,购买基金的款项也是从股票帐户中取出,故推断C是有风险承受能力的。在推荐C购买基金产品时,从未说过基金产品是保本的,也告知过风险与收益成正比。没有欺骗过C,也从未承诺赔偿C。网上申购时具体的交易对象和数量都是C自己操作的,风险评估也是C本人完成的,不通过风险评估不可能购买基金。C更换基金和赎回是他人经办。”律师

C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投资具有风险,应当具备应对风险责任的能力。在基金产品亏损的情况下,C要求赎回相关产品,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银行承担,缺乏法律依据。C主张“当初购买的是一款收益比国债还要高的理财产品,不是基金,也未开通网上银行,是受银行工作人员诱骗购买”这一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从C申购当日在“交易帐户开户资料确认单”上亲笔签字,可以认定C知晓当日申购的产品是基金且自己开通网络银行。申购基金的密码均是C自己输入的。C提供的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其在该行具有第三方存管保证金帐户对应的帐号系国都证券;从银行提供的股票帐户来看,C自1992年就开设了A股帐户,帐户内至今持有ST股票若干;上述证据与C自述从未有购买股票和基金的经验相悖。律师

C主张“银行工作人员承诺赔偿损失但又出尔反尔”这一节,原经办人予以否认且C也无证据印证这一事实,无法采信。C凭借现有证据难以证明银行在向C代销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名下的一款基金产品过程中存在不妥之处,故对C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和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2012)杨民五(商)初字第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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