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E与金银制品公司签订《金银制品买卖客户协议书》,约定:E按照买卖规则的约定进行金银制品黄金和白银制品的买卖,买卖规则系金银制品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惯例制定的,金银制品公司有权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买卖规则金银制品公司将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或者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E,若E在金银制品公司发布公告和发送电子邮件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该买卖规则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律师
E根据金银制品公司提供的报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全款或者预先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对标的物进行买卖。E选择以全款方式对标的物进行买卖的,应于当天与金银制品公司交付标的物,E买入标的物但不能当天进行提取的,应根据买卖规则向金银制品公司支付库存费,E卖出标的物的,金银制品公司收到标的物并经检验无误后向E支付全款。
E选择以预付款方式对标的物进行买卖的,应首先按照买卖规则中的开户流程申请开通买卖账户,通过金银制品公司的审核并与金银制品公司签订《客户协议书》后,即可得到一个买卖账户密码,E买卖账户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X。为保障E的资金安全,由金银制品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受银行监管,专款专用,E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此专用账户存入自有资金用于金银制品的买卖,E在开户后进行第一次买卖前,必须在此专用账户存入不低于15万元的资金,金银制品公司根据E的申请和存入资金的数额,为E开通预付款方式黄金或者白银制品买卖业务功能,具体金额标准见双方签署的《金银制品买卖申请书》,为确保E买卖指令下达后,金银制品公司在市场上进行相应的买卖,E应允许金银制品公司在市场变动情况下,办理以专用账户内资金额度为质押款的银行保函等相关义务。律师
E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买卖,金银制品公司有权通过录音或者其他方式保留E的原始买卖指令、买卖记录等相关信息,E对于买卖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其买卖指令下达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金银制品公司提出,如果E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E对于金银制品公司记录的买卖结果确认,E提出异议后,金银制品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原始买卖指令和买卖结果记录,当对与买卖结果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发生异议时,由于客观上无法绝对准确判断价格走势,为了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金银制品公司在收到异议后,有权将与异议相关的买卖进行部分或者全部结算。……。同日,E在上述的附件上签名。
E诉称将150,000元汇入金银制品公司开设在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并开始和金银制品公司进行白银制品的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通过金银制品公司提供的MT4软件进行,价格亦由金银制品公司提供的曲线即时显示。E总计向金银制品公司账户打款305,029元,从金银制品公司账户转出111,400元,尚有193,629元存在金银制品公司账户中。律师
经法律咨询,E与金银制品公司的交易系一种变相的期货交易,而金银制品公司从事该种交易并未获得国家行政许可,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两金银制品公司应当返还给E的全部资金。故E要求判令:两金银制品公司返还193,400元。
金银制品公司、金银制品公司共同辩称,E与金银制品公司的交易并非期货交易而是买卖合同关系,E通过预付款形式将一定数额的款项支付到金银制品公司专门账户,通过远程登录MT4交易平台进行金银制品的买卖活动,金银制品公司无法进行干预。金银制品公司亦取得了从事黄金和白银制品的国家行政许可,故从事金银制品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E投资收藏金银制品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论涉案合同是否有效,金银制品公司使用的MT4报价和交易系统软件安全可靠,交易价格真实。本案合同系有效合同,E在与金银制品公司的买卖中产生的亏损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律师
上述合同签订后,E向金银制品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内汇入资金150,000元,并进行了预付款方式的白银制品的买卖。E总计向金银制品公司账户汇入304,800元,转出111,400元。
金银制品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一般经营项目为:项目投资,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销售黄金白银制品、工艺品、电子产品,收购黄金白银制品;金银制品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信息咨询(不含中介),销售黄金制品、白银饰品、工艺美术品,黄金收购。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期货交易系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律师
首先,E与金银制品公司签订的《金银制品买卖客户协议书》中约定,E可以选择预付款方式进行黄金、白银制品的买卖,通过该种方式进行买卖,金银制品公司并不需要向E交付实物,并可以通过买入或者卖出的方式免除其实物交付的义务,而当E在买入或者卖出黄金、白银制品后,虽然E可以自由选择时间买入或者卖出黄金、白银制品,但当风险率≤20%时,金银制品公司有权将E所持有的订单以亏损额进行结算。故E与金银制品公司在预付款买卖方式下进行的交易行为完全符合期货交易保证金结算的方式。
其次,关于交易软件或交易平台,金银制品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交易软件对所买卖的黄金或其其他商品并非以退货方式结算,而是需要客户以买平或卖平的方式予以结清,其实质亦就是一种期货交易。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列》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律师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亦明文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任何地方、机构或者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本案中,金银制品公司通过MT4软件,向E提供了买卖黄金、白银制品的交易平台。由于金银制品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不具备经营黄金期货交易的资质。故认定E与金银制品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据此E要求返还合同款的诉讼时效也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故对金银制品公司提出的E的起诉超过诉说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E的损失无论是金银制品公司赚取或其他,基于合同无效原则,本案的过错主要在于金银制品公司,理应由金银制品公司予以返还。E共向金银制品公司交付304,800元,现已经收回111,400元,两者差额为193,400元,故对E要求金银制品公司返还合同款193,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无效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均应予以返还,现E承诺其账户上库存的黄金、白银制品和资金归于金银制品公司,金银制品公司可以直接收取。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金银制品公司金银制品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E193,400元。(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