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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之后如何分担损失

李先生是一位股民,正逢遇到美国制裁中国,股市不太好的时间,李先生觉得自己炒股赚钱无望,就在网上寻找合作机会,有一日他在手机上看到有一篇帖子很有道理,发这篇微博的正式某理财委托顾问公司的一位“专家”,他用了对方提供的联络方式找到作者,相聊之下觉得对方是一位股市奇才,相见恨晚。律师

正好双方又在同一个城市他,他就约了理财顾问见面,遇到后李先生觉得有些失望,不放心把自己上百万的资产给对方经营,于是对方就提出和李先生签订一份“包赢不输”的理财合同。李先生把自己股票账户的信息告诉了对方,由对方操盘运营。合同签订后运营半年,李先生的账户已经亏损17%,双方见面洽谈,李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含糊其次,不肯承担责任,双方非常不愉快。

李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沈洁律师,通观李先生的股票理财协议,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委托,但对委托的后果做了保底,按照一般的法律常识,个人和个人直接的股票理财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包赢不输的条款是无效的。通观2018年,普通股民的损失率在20%以上,媒体对此的报道为10%,李先生的账户有亏损也是可以想到的。律师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的无效。

第一种,因受托人主体资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受托人主体不适格的过错程度明显突出,其承担无效合同民事责任的程度也相应要高。基本上这种无效都是由受托人承担几乎全部的损失。还应当由受托人返还委托人交付的资产。委托人因无效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冲抵受托人返还的财产数额。如尚有收益未交付的,应当予以收缴,是收缴收益,不是给付委托人。受托人已经收取的报酬,亦应予以收缴,换句话说也就是双方都不得利,同时,由于受托人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其主张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的,依法不予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如果用100万入户炒股,最多也只能赔偿100万本金,没有利息损失和盈利。

第二种,因保底条款无效的民事责任

当受托人为个人的,不存在主体资格导致的合同无效,只存在条款无效的情况。主要是保底条款方面的责任,当保底条款被确认无效而投资又出现亏损时,对这一亏损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来承担。这种亏损的分担是强制性的,不因双方的协议而免除任何一方对亏损的责任。律师

具体分摊理财亏损由法官自由裁量确定。一是看各自的过错程度。如果法律或司法标准对保底条款持否定态度,则即使双方达成保底条款的合意,仍应认定双方对此均有过错。但有时候,受托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在签订合同时除作出保底承诺外,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吸引投资者,或者挪用投资者资金,未用于约定的投资领域,则在此种情形之下受托人应承担更大的过错责任。盈利分配约定。假如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了保证本金不受损的保底条款,同时约定盈利三七分成,委托人获得盈利的70%,受托人获得盈利的30%,当该理财出现亏损时,法院在确认保底条款无效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担70%的亏损,受托人承担30%的亏损。律师

李先生的合同约定了当损失出现时,他最多承担30%的亏损,这样的话,一般来说,这次的股票损失,他将承担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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