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受托人身份影响到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

基于委托理财是新型合同关系,单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难以解决现有的纠纷。多数是根据受托人的主体资格认定理财合同是否有效。律师

受托人为金融机构的,比如证券理财公司,一般公司名称上就可以分辨出是否为金融机构,一些名为某咨询公司,信息公司的,都是非金融机构,和正规的金融机构签约的理财合同一般应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有效。

不过就算是和金融机构钱约,也存在限制。受经营范围和主管机关审批的制约,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分业经营,在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即证券委托理财)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违背上述经营规则订立委托理财合同,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律师

受托人为非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的,特别是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名义接受投资者委托理财的活动所涉资金数额巨大,也就是理财市场上到处可见的那种公司,注册资本一般在10万到500万之间,人员一般几人到几十人,他们只能提供一些咨询累的建议,不能代客理财,非金融机构法人接受委托理财的资产远远超过其自身的清偿能力,而且必要的专业素质与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极不对称,导致委托人投资风险有增无减。

确认非金融机构法人与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上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既不现实,也无法律依据。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条款弥补强制性规定的不足,据此认定非金融机构法人作为受托人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委托费理财机构的公司进行理财的,都是无效合同。律师

实务操作可以这么走,第一步,了解对方名称,是否为正规的金融机构;第二步,到工商局的网站查询是否有该机构的存在,如果当地工商没有网站的,可以到当地工商局现场查询;一查之下便能清晰了解到需要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分为三种情况。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进行理财,只要符合《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成立要件的规定即有效,也就是说个人委托个人理财,企业委托个人理财,都是有效的理财合同。

不过这种理财合同,要请注意和借贷关系的区分。如果是保底盈利的,基本都是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如构成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的处理原则认定。民间借贷的要注意回报率的约定,超过每月两分利息的,为无效部分,已经支付的不需要返还,没有支付的不能要求支付。律师

如果自然人接受不特定多数人的委托理财,特别是进行集合性收托资产管理,则该行为显然与资质不符,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比如以个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理财资金的,

对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委托自然人理财,如果该人与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投资关系等比较密切的关联关系,可以认定这种委托理财属于带有内部承包性质的合同,一般可确认有效。

关于合同的效力,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对这类合同的性质没有规定,很难具体将其归类于《合同法》上的某一合同,只能参照《合同法》上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并结合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章对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受托人的资质也是判定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只有获得审批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以接收客户的委托理财。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