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理财合同想要合法有效,不仅是合同文本字句华丽漂亮,也不是签约的对方信誓旦旦,而是要看签约主体和是否属于保底合同,关于是否属于保底合同其他文章已经谈到,本文主要谈谈签约主体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律师
根据合同的内容认定,主要是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订的理财合同是否具备保底条款,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应当认定无效。一般的表现形式是以受托人全部赔付所有损失,委托人只出资金的方式。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作出保底承诺。如果司法确认保底条款有效而强行要求受托人补足损失或支付最低收益,则绝大多数受托理财公司将无法承受。没有稳赚不赔的理财公司,如果允许保底,最终风险全部集中在理财公司,这样保底条款有效的结果很可能是谁都保不了底。
自然人之间的,已经开了一条缝隙,并不全部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约定有保底条款的,在我们不将合同性质设定为委托代理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赋予其法律效力。这既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一般也难以达到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只要不存在接受不特定多数人委托理财的情况,仅仅依据有保底条款,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律师
但是有一些自然人以保底为条件,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字肩,那么这种是无效的理财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一种是向特定公众,往往是人数较少,目标明确,另外一种是面写多数不特定公众,可以说人数的多少是区分合同有效和无效的一种重要指标。比如甲乙是好朋友,代为理财,显然是允许的,但甲乙并不认识,甲通过广告找乙理财,乙还代理很多不认识公众的理财,这个效力就有问题了。
保底条款在合同中是重要的,但这种重要性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尚未起到对合同效力的决定性作用,保底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基于上述分析。保底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并非不可分割,而是相对独立的。仅仅凭借订有保底条款而认为合同性质实为非法借贷,故而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但保底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约定,他的无效往往引起投资人的实际收益,所以无效的理财合同,投资人拿回的只能是本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