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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亏损大半写下借条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B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款协议,载明B借A20万元整,此20万元放在A指定账户内用于做股票,另B再放入此账户4万元作保证金,一旦此账户内市值低于21万元,A有权清仓股票等待B加足保证金。每月十五日作为结算日,付息5000元,保证此账户市值24万元以上,多提少补。律师

此后A依据上述协议将20万元放入案外人郑金玉股票账户,双方对股票账户清帐,余额79763.76元,扣除当月B应付5000元利息,双方确认账户余额75000元。当日,B向A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A125000元整,该借条出具后,B归还A款项30000元。

A诉称:2B称炒股票向A借款,A同意。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该账户内资金由B操作一年,每月支付A利息5000元,输赢由B负责。A遂向姐姐股票账户注入资金20万,将上述账户及密码告知B,存款银行卡及密码由A管理。后经双方清帐,股票账户仅剩75000元。B向A出具借条,载明欠A125000元,B陆续归还了3万元,尚欠95000元未还。A请求判令:B归还借款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律师

B辩称:A所称借款是A前夫与A之间谈妥,与B一起使用郑金玉的账户炒股。该股票账户B也投入过4万元,对于清帐余额没有异议,B归还过3万元,其余亏损应由负责,B不欠A钱款。自B签署借款协议后,B每月向A支付利息5000元。以上事实由A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股票账户情况明细、及双方相应陈述予以证明。

A以将钱款投入股票账户交付B操作形式向B出借款项,约定多退少补,B按月支付固定利息,双方对股票账户清帐后B需归还亏损部分,故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B确认曾向A出具借款协议并操作A提供的股票账户,但主张是与A前夫共同操作且系向A借款,但并未提供证据。联系B确认操作股票账户期间每月向A支付5000元利息、清帐后向A出具借条以及已实际履行其中300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借款法律关系的事实。律师

借条系B与A对股票账户清帐后出具,借款数字125000元系以A投入20万元扣除账户剩余资金75000元(余款79000余元减去当月利息5000元)所得,在B无法证明案外人参与借款情况下,A主张B履行该借条还款义务有其事实及法律依据,B已履行其中30000元,A有权向其主张剩余95000元债权。

关于利息计算问题,A主张自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次日起计算,于法无悖,然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双方并未约定,故不予支持,利率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B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归还借款95000元及利息。二、驳回A的其余诉讼请求。(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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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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