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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一同炒股,输赢无约定按出资比例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D系C母亲,C将其于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志丹路证券营业部开户的股票账户及密码交付D,并将与该帐户绑定的银行卡及密码交付D。交付当天,双方双方未约定股票市场风险及盈余分配。C更改其名下股票账户密码及银行密码。同日,该帐户内资金余额为856.72元,股票市值为185,012.15元,共计185,868.87元。律师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志丹路证券营业部了解情况,该单位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如下,D在该营业部开户的股票账户,C在该营业部开户股票账户,开户时间为2001年10日;该账户一直有股票交易;该账户资金余额为4.50元,股票市值余额为0元;,该账户的捆绑银行从交通银行变更为建设银行,该账户资金余额为67,004.50元,股票市值余额为0元;该账户修改过密码。

C诉称,双方系母女关系,D提出希望帮助C炒股,C出于对母亲的信任将自己名下的股票理财卡、密码及相关联的银行卡、密码交由D保管。C存入704,400元,交于D用于炒股。此后,C的股票理财卡及相关银行卡一直由D保管。D在未经C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移211,089元,C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D归还C理财款211,089元。律师

因为双方是母女关系,所以交付银行卡及股票账户时对盈亏没有约定。在左右,因为股票行情不好,D承诺如果有盈余,所有收入归C,如果失败,所有风险由D用自己的房屋承担,D陈述自己未承诺过C所述内容。

D辩称,不同意C诉请。第一,D于收到C交付的C名下股票账户、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口头未约定风险分担比例。第二,至,该账户投入资金797,200元,其中290,000元是C投入资金,余款为D资金。第三,D确实从C名下帐户取款211,089元,但认为账户内大部分资金是D投入的钱,归D所有,D取回自己钱款不需返还。

C名下银行卡内存入资金797,200元,该笔款项均陆续通过银证转存形式转入C名下涉案股票账户。关于存入资金,C认为,797,200元均为C方投入;D认为797,200元中由C投入290,000元,余额由D投入。关于亏损金额,双方确认至期间C名下涉案股票账户亏损249,424.2元。对于亏损金额,C陈述不予考虑亏损因素,只是要求D返还出资款;D陈述可以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金额。上述期间内C名下银行卡内提取资金362,089元,其中,C提取151,000元,D提取211,089元。律师

对于凭条上存款人的签名,双方确认,由D签署“C”字样的存款金额为274,284.22元。C认为,D虽然签署“C”字样,但事出有因,C认为自己书写名字比较难看,心理有障碍,能不签名就不签名,故部分凭条让D代签,但所有投入资金797,200元均为C自有资金。D认为,虽然自己签“C”名的存款凭条金额为274,284.22元,但因超过100,000元的金额必须C本人签字,故即使部分存款凭条是C签字,资金也是D投入的,D坚持认为投入资金797,200元中,C仅投入290,000元。

C将自己名下股票账号及密码、银行卡及密码告知D,D接受并进行实际操作,双方形成委托理财关系。关于投资金额一节,对于银行卡中投入的797,200元,C认为均为己方出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D自认C仅投入资金为290,000元,余款为D出资,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现双方确认柜台存款凭条中由D签署“C”字样的存款金额为274,284.22元,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由存款人在凭条签字,故可以认定系争账户内投入资金797,200元中,由C投入522,915.78元,D投入274,284.22元。律师

关于股票亏损分配一节,C认为交付当天并未约定,事后D曾经口头答应C,盈余归C所有,亏损由D将房屋折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可视为双方无明确约定股票亏损盈余分配比例,双方理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关于双方确认的亏损金额249,424.20元,根据双方出资比例,酌定C负担65.6%,D负担34.4%。现C在未考虑亏损金额的情况下,直接向D主张返还出资款211,089元,难以全额支持。D出资274,284.22元,扣除其应负担34.4%的亏损金额即85,801.92元(249,424.20*34.4%),理应取得款项188,482.30元,现D提取211,089元,应向C返还22,606.70元。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款项22,606.70元。(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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