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G通过案外人的账户向被告的上海代表处转款3,798,000元。被告的上海代表处从其汇丰银行账户共计汇出2,152,200元。律师
Jeffrey向G分别发送主题为“Allcom发行文件”、“Ceelox发行文件”、“Dinewise发行文件”的电子邮件三份,内容均包括“经修订的文件包括证券购买协议、证券购买协议附件、票据、认股权证、担保协议、监管协议等,附件中还有一套签字页,供投资人签署完成,被告把已签字的票据正本和认股权证暂时保管在办公室,会在交割日将复本通过邮件发送至你方,相关原件将稍后通过隔夜快递送达”,附件内为涉及三家注册于美国的Allcom公司、Ceelox,Inc.、Dinewise,Inc.的交易文件。
被告的上海代表处向G支付228,050元。被告称该款项系Allcom、Ceelox、Dinewine公司支付给G的预付利息,G则称该款项与本案无关。律师
Allcom公司出具的“有抵押的可转换票据”载明,“Allcom承诺对G即持票人进行付款,付款金额为225,000美元,并按照每年13%的利率对本金尚未偿还部分支付利息,直至该部分本金因票据到期、票据被提前偿还或加速到期而导致该部分本金被偿还为止”,“尽管本票据中有相反规定,Allcom公司仍应于票据规定的日期向G预付到期日期之前本金金额所产生的全部利息金额,利率按13%计算,该预付利息应通过在持票人付给Allcom公司的本金金额中扣除预付利息的方式支付给持票人”。
Allcom公司出具的认股权证载明每股面值为0.0001美元,G根据认股权证的规定,有权于到期日前的任何时间从Allcom公司以每股行权价格购买数量相当于购入票据本金金额除以转股价所得商数的20%的公司的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Ceelox公司出具的“有抵押的可转换票据”除金额变更为187,500美元外,其余内容与Allcom公司的上述记载内容相同;Dinewise公司出具的“有抵押的可转换票据”记载的付款金额同为187,500美元。Ceelox公司与Dinewise公司出具的“认股权证”记载的每股面值分别为0.00001美元、0.001美元,其余内容与上述Allcom公司上述记载内容相同。律师
G通过案外人范某向被告的上海代表处账户转款1,830,200元。案外人JaneYing曾向G发送电子邮件一份,并抄送给Jeffrey,内容为其已与Jeffrey谈过下一步的工作,并准备一份G与EndeavorGlobalPartnersCorp.(以下简称Endeavor公司)之间的意向书,该邮件的附件为“意向书”,内容包括Endeavor公司意图向投资人筹措500万美元的资金,G与俞明意图通过四次等额分期付款认购100万美元的Endeavor公司的资本来参与融资,用以换取Endeavor公司所有投资组合大约4%的经济收益(境外交易),就境外交易而言,G与俞明已向Endeavor公司支付首笔分期付款25万美元。
Jeffrey向G发送电子邮件,称其告知Endeavor公司的DavidFresne,G决定不再进一步执行对Endeavor公司的股权投资,并进一步通知DavidFresne,称G要求退还大约25万美元的初始投资,DavidFresne已根据G决定同意G请求,但为向G付款,Endeavor公司必须事先取得中国政府批准,预期能够取得中国政府批准;根据与DavidFresne讨论Allcom、Ceelox、Dinewise三家公司所作投资的状况,称G对三家公司的投资将以融资所得偿还。律师
Jeffrey向G发送电子邮件,称其已与DavidFresne确认,他准备在签署双方能接受的协议后立即全额退还G的投资。
G向被告的众合伙人发送电子邮件,称被告的合伙人Jeffrey对其撒谎,让其将5,603,650元电汇至被告的上海代表处账户,告诉其系作为投资使用,尽管G多次要求退还投资款,Jeffrey拒绝归还,要求被告尽快退还资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Endeavor公司的首席执行官DavidFresne出具《关于G女士对Allcom、Ceelox和Dinewise三家公司以及Endeavor公司投资的事实说明》,称:Endeavor公司为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G分别向Allcom、Ceelox和Dinewise三家公司购买其各自发行的有担保的可转换票据及购买普通股认股权证的交易中,Endeavor公司分别被三家公司委任为监管账户的监管人,并与三家公司分别签订了《监管协议》。律师
本案中,G主张双方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并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对此,G要求确认双方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的前提是双方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G称被告的上海代表处向G推荐投资项目,向三家美国公司进行投资,并向G许诺高额回报,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者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资金由委托人提供,而具体理财行为则由受托人决定,这也是受托人可以从委托理财合同中获得管理费的基础。律师
本案中,从一系列电子邮件往来所反映的交易过程看,被告将三家美国公司(Allcom公司、Ceelox公司、Dinewise公司)有关可转换票据、认股权证的购买协议、担保协议等交易文件发送给G及三家美国公司,G及三家美国公司将签名后的文件发送给被告,完成交易后被告又将由三家美国公司出具记载有G姓名的可转换票据、认股权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G,被告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主要在于为G与三家美国公司的投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相关投资文件均是在G收到所有交易文件后自行签署,G系自主决定其投资行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符合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律师
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G的诉讼请求。(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S6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