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保险代理诉称,委托理财公司进行黄金等投资理财,经双方协商,理财公司出具给保险代理一份承诺书,理财公司承诺赔偿保险代理85,000元。后经保险代理催讨,理财公司至今未付。为此,保险代理起诉法院请求判令:1、理财公司立即返还保险代理20,000元;2、理财公司支付保险代理上述欠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律师
理财公司辩称已告知保险代理投资风险,所以投资理财的风险应当由保险代理自己承担。承诺书是理财公司在无奈的情况下所写,并不是理财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理财公司认为该承诺书是理财公司在无奈的情况下所写,不是理财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代理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保险代理对理财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该投资风险告知书与本案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没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定。
双方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理财公司现承诺赔偿保险代理85,000元。理财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应当承担付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对保险代理的诉请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理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保险代理欠款20,000元。二、理财公司支付保险代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012)奉民二(商)初字第1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