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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纠纷的实质关系进行的分类

根据委托理财纠纷的实质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最早的规定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一文之中,发布于2001年,现在该文已经失效,该公司对证券公司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在资质、操作、帐户管理、合同指引以及禁止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2003年又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现在该文也已经失效,被《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最新修订为2013年)废止。律师

信托型的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信托型的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管理处分,以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的行为。

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这种委托理财的最大特点是资产的所有权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用受托人以自身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资产和委托人的资产是相互分离,其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也是分离的,具有独立性。律师

以行纪为名的理财

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根据行纪合同的特点,行纪不以财产交付为成立要件,财产及所得收益归委托人所有;信托是以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并使受托人取得法律上的财产权为成立要件。显然行纪型的理财不交付财产。客户一般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将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定在该证券公司,客户与证券公司分别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和证券交易代理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将资金存人资金帐户后便不任何交易,但默许证券公司通过修改密码完成资金的划转并口头约定相关保底收益。这种情况下发生争议时,客户往往不承认交易的后果,证券公司在举证方只能以客户提供密码作为抗辩理由。由于股票交易通常不是在客户的证券帐户内发生的,证券公司也很难说清是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这类纠纷证券公司承担风险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律师

合伙型的理财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合伙型的理财协议通常发生在两个自然人和两个机构之间双方共同指定一方的帐户进行共管,各自将定比例的资金或等值的资产存放或下挂于该帐户中,约定由其中一方进行管理、运作,另一方不直接参与管理和运作,只是按照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收益。

第三方监管的理财协议

在有第三方监管的委托理财协议中,受托方通常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顾问型的公司,以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资金交由受托人运作,约定保证金不受损失且有固定回报,双方共同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监管,以确保其资金本金的安全。在三者关系中,受托人往往是证券公司的大户或称之为优质客户,证券公司与其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故乐于为其提供保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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