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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约定三七分成,损失争吵要求赔本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J、K系夫妻,Q为J、K之女;两被告系夫妻,于2012年11月6日离婚;K与E系姐妹。K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了证券账户,K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开通了证券资金账户。律师

三人委托W炒股,并口头约定炒股赢利W按赢利30%提成。原告陆续出资,三人出资40万元;K出资30万元,上述款项汇入K的证券账户。J、K夫妇W银行账户合计25万元,W将上述钱款汇入E当时开户在原青海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R出资10万元。W炒股赢利,K从其证券资金账户中取款16万元,按照出资多少、出资时间综合计算,由W、J夫妇、Q、R、T分别获得48,000元、68,200元、24,800元、9,000元、1万元。

之后Q出资10万元,K出资10万元,T出资10万元。J、K夫妇出资90万元,Q出资25万元、R出资10万元、T出资15万元。其中1,012,600元汇入K证券账户,25万元汇入E证券账户,均由W炒股。对于R出资的10万元交给K还是E,在K还是E证券账户内;T出资10万元还是62,600元,双方双方以及T、R都有争议。律师

W、E在原告家中与三人、R、T签订《理财本金确认书》一份,称原告等人出资110万元,后追加30万元至W浦发银行账户,原告等人累计140万元作为本金,委托W将本金转入K国泰君安股票账户进行保本型理财,本金中J、K夫妇出资90万元、Q出资25万元、R出资10万元、T出资15万元。由于W在实际操作中没能及时控制风险,导致本金出现亏损。双方约定由W自愿偿还原告等人本次理财的全部本金140万元,其中应扣除分配的赢利16万元。

W承诺无条件归还原告等人扣除赢利部分后的本金124万元。W与三人签订《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W欠三人115万元,W在2012年2月8日止,无条件归还115万元。W位于上海市车站北路的房产,产权人登记为K,之前书面协议房产实际产权人为E。如果W不能还清钱款,原先的书面协议不再有效,三人有权处分该房产,兑现后补充到115万元之中。律师

W不再操作K的证券账户,该日K证券账户内资金为73,733.26元,无股票。K对其证券账户重置密码。W操作的E证券账户也巨额亏损。两被告归还三人126,800元。

被告W提供在原告家中写下《理财本金确认书》时的录音资料,认为《理财本金确认书》系胁迫所写。对于胁迫的内容,W认为J曾抓住其领口,被R拉开,且不写不让其离开。

结合双方的诉辩称意见,本案存在四个争议焦点:一、双方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二、双方事后签订的《理财本金确认书》是否有效;三、如果保底条款无效,亏损如何分担;四、被告E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J、K、Q等人将其资金、证券账户委托给被告W,由W管理、投资股市,双方约定赢利分成,该委托关系得到三人与案外人R、T以及被告W的确认,予以认定。被告W并非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金融证券机构,是以个人名义接受原告等人委托,故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律师

三人等人委托W管理K证券账户并买卖股票,双方口头约定赢利三七分成,对于亏损如何分担目前双方说法不一三人等人与W签订的《理财本金确认书》,既明确了各人的投资金额,又明确原告委托被告W对K账户进行保本型理财,还明确由于W在实际操作中没能及时控制风险,导致本金出现亏损后,W自愿偿还原告等人本次理财的全部亏损,并承诺无条件归还原告等人扣除赢利部分后的本金124万元。

该《理财本金确认书》是在W的受托行为造成巨大亏损后才作出的,依据其内容看,确认了之前的委托行为为保本型理财,即保证原告等人的本金不受损失,该约定既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又扰乱了国家金融、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故应当认定无效。保底条款无效,该《理财本金确认书》也无效。律师

“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即一有暴力行为,包括软暴力;二“胁迫”所致的内容违背其真实意思。从W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双方陈述看,当时被告夫妻至原告家中协商解决亏损如何承担事宜,期间J有抓W胸口衣服的动作,被人劝下,并要求W写下解决方案后才能离开。对于当时原告措词激烈、情绪激动,W在307分35秒也承认原告夫妻会如此激动的责任不在原告,对原告夫妻的激动表示理解。对于J的“暴力”行为,事后W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对于W认为“胁迫”而写的《理财本金确认书》,其在一年时效到期前一天向提起撤销之诉,即W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行使撤销权。故被告W关于《理财本金确认书》系其受原告等人胁迫之下签订的,应当认定无效的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律师

W的整个受托行为,未能及时控制风险,导致原告委托资金大额亏损,并对原告等人隐瞒,造成原告等人未能及时止损,对此,W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等人资金亏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三人放任W操作,一味听信W所述亏损不大的说法,而未注意其资金亏损的严重程度,及时控制风险;在W签订《理财本金确认书》承诺归还本金后,原告也未给予W相应的期限,终止了W的委托炒股行为,故对于原告资金的亏损,三人也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上述理由,酌情按七三比例分担亏损,其中W承担70%的责任,三人承担30%的责任。

从《理财本金确认书》、录音证据及双方陈述看,三人、案外人R、T以及W确认三人、案外人R、T合计出资140万元,扣除R、T的10万元、15万元,即三人共出资115万元。庭审中,虽然对于R的10万元是交给K还是W;T在2008年2月后,出资10万元还是62,600元, 双方双方以及T、R都有争议。但是,在总额140万元的前提下,T出资15万元,假设T出资减少,其余出资人的出资势必增加,在原告自认115万元情况下,T的出资多少并不影响三人的出资额。R陈述其10万元是交给W的,W虽然予以否认,但其对于2007年8月E证券账户内除了25万元以外的10万元进账资金未能说明来源。律师

关于E辩称分红之后也有5万元的出资。依据T的陈述,E即使曾经给过K5万元,也是代T投入的;再则,假设存在E的5万元出资,W在签《理财本金确认书》的时候未将E出资算入140万元总账,也不符合常理;第三,从录音证据看,在讲到140万元钱款时,E也从未说其中有其5万元。对此,E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出资了5万元。经释明,至庭审结束,E仍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E的上述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三人出资115万元,事实清楚,予以确认,三人明确其内部不再具体分割,予以准许。至于W提出三人的资金来源问题,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审理范围。

三人实际出资115万元,分红取得93,000元,K证券账户余额73,733.26元,两被告归还原告126,800元,故三人实际损失为856,466.74元。依认定的上述责任分担比例,W应承担599,526.72元,三人应自行承担256,940.02元。由于双方双方均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原系夫妻,后离婚,三人的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W的债务,三人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W的债务,应予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W、E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J、K、Q钱款599,526.72元;二、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2)虹民五(商)初字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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