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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理财合同无效,没有续约返还本息

B诉N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了《投资专户理财委托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即B)委托乙方(即N)为其进行有偿代理操作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帐户:户名为B、帐户本金为叁百万元(元)。客户种类:证券投资理财(投资二级市场A股、一级市场申购新股,不进行权证交易。)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以下条款规定对以上帐户进行有偿代理、专户理财。……乙方具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只能进行股票买卖、交割的操作,没有资金调拨权……委托理财期限为12个月(或另议),保底操作按净盈利五五分成,如果保底操作,资金获利达到50%时,即进行分配,然后重新签订新协议,不足50%时,保底操作的结算分配周期为不少于12个月。……保底操作是指如果在合同结束期满,委托帐户的本金出现亏损,在结算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亏损金额全额赔付给甲方。律师

……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双方有续约的要求,须在4周前提前声明,双方进行商议。……”合同签订后,N遂在B股票帐户内为其进行交易。B股票资金帐户的“参考总资产”为1,167,070.59元。告又在B股票帐户内进行了四笔交易,B遂于当天修改了该帐户的交易密码。收盘时,B股票资金帐户的“参考总资产”为1,548,839元。嗣后,B要求N按约补足本金差额未果,致涉讼。

B诉称:签订了理财委托协议书,约定B将其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裕通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户名为B、帐户本金为3,000,000元的股票帐户委托给N代为操作一年,并约定2帐户本金出现亏损的,N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亏损金额赔付给B。

B上述股票帐户内总资产为1,159,271.59元,B依约要求N赔偿损失,N拖延未付,B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N赔偿B损失1,840,728.41元;2、判令N偿付上述损失的利息。律师

N辩称:不同意B的诉请,合同到期后,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续约,但N仍为B操作股票至B更改交易密码为止,挽回了部分损失,B主张的时间节点和金额均有误,双方未按合同第3条约定进行结算,因此B的损失无法确定;B在合同履行期间还多次打电话干扰N操作股票,这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且B熟悉股票交易,对股票交易风险是明知的,因此损失应由双方共担。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双方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投资专户理财委托协议书》的效力问题;2、应以何时、何种帐户资金状态为结算依据?律师

第一、双方签订的《投资专户理财委托协议书》系B将其股票资产委托给N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并按约支付给N一定比例收益的委托理财合同,该协议约定之“保底操作是指如果在合同结束期满,委托帐户的本金出现亏损,在结算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亏损金额全额赔付给甲方”条款,显属保底条款。然而,证券市场的高投资风险无法避免,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只赢不亏情形,亦不可能存在恒高的收益率,此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免除了B作为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背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公平原则,也违反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有悖于法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同时,由于保底条款的存在是促使当事人尤其是B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最重要因素,在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后,B的缔约目的几乎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部分则几无意义,有鉴于此,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称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因此,上述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投资专户理财委托协议书》整体无效。律师

第二、虽然双方并未B继续委托N管理股票资产事宜进行明确约定,但B在明知股票资产亏损的情况下,仍未在原约定的时间节点更改帐户交易密码,可视为默认N继续管理其股票资产。由于技术原因,N对B之股票资产仍能进行管理操作,因B股票资产的损失=B实际交付的总资产金额3,000,000元-2012年2月28日收盘时的总资产金额1,548,839元,即为1,451,161元。

根据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受托人应返还资产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处理原则,N应向B返还1,451,161元并支付总资产本金3,000,000元的自2011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至于N关于按照B帐户所持股票卖出价格进行结算的辩称,鉴于委托理财关系下的委托资产不仅包括货币资金,还包括证券、期货等其他金融资产,则结算时应以货币资金及金融资产之当日收盘市值的总和为准,因此对N的辩称不予采信,对B要求N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律师

综上所述,依照《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B与N签订的《投资专户理财委托协议书》无效;二、N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返还1,451,161元;三、N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偿付3,000,000元的利息损失。(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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