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诉B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据A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A的卡通过转账方式存入95万元,A表示该笔款项系向案外人施a的借款;当日A又通过多次转账和取款的方式,从卡内陆续转出934,000元,其中包括转账至B账户的9万元。律师
A诉称,其与B经人介绍认识,A看到B通过理财方式帮别人赚钱,所以也要求B帮其理财,B许诺至少给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A将9万元理财款交给B,但B至今未支付许诺的利息,故A诉至法院要求B向A返还收取的委托理财款9万元及支付以9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律师
B辩称,其与A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双方结识,B陆续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借给A9万元,所以A支付给B的9万元系归还之前所欠的借款,并不是A所谓的委托理财款,故B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A为证明原B之间不存在借款的事实向提供了录音一份,该录音系A女儿与B之间的通话录音,根据A提供的录音整理内容显示B作出“首先一点我先和你说,我和你妈没有债务关系的;第二点你妈这里我没有拿过钱;第三点我也没借过钱给你妈”的表述。
A为了表明和B之间系委托理财关系,之前没有发生如B所述的借贷关系提供了录音一份,当时B之间的借款已结清,故B在录音中陈述双方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也是合理的,与当时的状况相符。律师
对于该录音资料A提供的上述录音并不能排除之前和B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可能;A以委托理财合同为由要求B归还9万元除了提供转账凭证之外还应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但在本案中,A无法提供相应的委托理财合同,且对于委托理财的期限、理财款的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均无法明确向法院表述;A以委托理财合同为由至起诉要求B归还9万元的诉请不符合《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A的诉讼请求。(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