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F陆续开设了股票账户及期货账户,由F提供资金,G进行股票、期货的实际操作。F另开设股票信用账户,并将安靠智电、宝光股份、南威软件、步森股份四支股票分五次从客户号股票账户中划入股票信用账户。律师
F作为甲方、G作为乙方在曹杨路派出所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甲方经乙方介绍在东方证券开设股票账户,乙方代为炒股,由甲方出资,投入总额按股票账户实际投入为准。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如出现账户亏损,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一人一半;如盈利,甲方付一半利润给乙方。双方进行结算,如亏损乙方补钱给甲方。备注:股票账户如再亏损,亏损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F、G在协议上签字,H、J作为乙方担保方签字。
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因股票委托操作事宜达成协议,因甲方账户内所购万方发展(000638)处于停牌阶段,导致双方协议无法履行,故增订以下协议。双方所订协议依然有效,但延期履行;双方自万方发展复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原有协议内容正常履行;双方自今日起,不得对甲方账户内股票资金进行除交割万方发展之外的操作,否则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F、G在《补充协议》上签字,H作为乙方担保方签字。双方合作期间,F曾给付G钱款70,000元,G曾给付F钱款224,000元。律师
另查明,合作期间期货账户的平仓盈亏为156,280元,持仓盯市盈亏为-243,820元,手续费54,595.18元。合作期间股票账户资金余额为0.60元,转入成功金额2,194,570元,转出成功金额1,094,400.67元。股票信用账户当日净资产为635,748.43元,合作期间银行转存金额为300,000元,银行转取金额为20,000元。
万方发展停牌,2018年1月18日复牌。停牌期间该股票市值为385,816元,2018年1月31日的股票市值为271,368元。双方对安靠智电、宝光股份、南威软件、步森股份四支股票从股票账户中划入股票信用账户的股票市值均认可为1,424,915元。
就本案股票、期货账户的盈亏情况前往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F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提供的数据资料及盈亏计算公式均无异议,被告对数据资料没有异议,但不认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式中将手续费作为成本支出。
F向提出诉讼请求:G赔偿一半的投资损失375,822.29元;H、J对G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G赔偿万方发展股票复牌的全部损失114,448元;4.H对G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
G辩称,账户不全是其操作的,部分是F自己操作;G认可万方发展股票复盘当天的损失由其承担,但F按照复牌后10个工作日计算损失不合理,万方发展复牌后还有上涨,因F自己没有抛售该股票才造成损失;之前有38万余元的盈利,F未与被告分享收益。此外,对于F损失的计算方式不认可,实际损失并没有这么多,F还多次从账户中提取资金。
H、J辩称,所有损失均系F捏造,F更改账户密码并自行操作账户,损失不应当由三人承担;H、J受胁迫签订的协议,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金额。根据F提供的对账单、交易结算单以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盈亏计算公式可得出,期货总盈亏为:平仓盈亏+持仓盯市盈亏-手续费=-142,135.18元;股票账户总盈亏为:最后转出四支股票的市值+资金余额-转入成功金额+转出成功金额=324,746.27元;股票信用账户的总盈亏为:当日净资产+银行转取-银行转存-划入的四支股票市值=-1,069,166.57元;万方发展从复牌至第10个工作日的股票盈亏为-114,448元。律师
综合计算,除万方发展复牌后的损失,G应承担一半的亏损-443,277.74元,除去G已向F还款154,000元(F与G曾相互给付过钱款,两相抵扣为154,000元),G还应承担-289,277.74元的亏损。G辩称,手续费不应当计入盈亏值,双方在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手续费的承担主体,手续费作为交易支出应当计入交易成本。因J未在《补充协议》上签字,故其不应对万方发展复牌后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各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H、J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万方发展处于停牌阶段,股票市值本身没有波动,而万方发展复牌后的损失,G辩称其只承担复牌当天的损失,复牌之后因F没有及时抛售该股票造成损失不予承担,其也不掌握该股票的操作。
根据F提供的双方微信往来记录,F在万方发展停牌前对于该股票的持有即表示了异议,G告知F继续持股、不会跌停,万方发展股票复牌以后,G仍表示该股票会涨,可见G在该股票的购买、持有以及复牌以后的抛售过程中均提供意见、发挥作用,并非不掌握、不操作该股票。结合《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万方发展从停牌到复牌之日起10个工作日的损失应由G全部承担。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G应于十日内支付F一半的投资损失289,277.74元;G应十日内支付F万方发展复牌的全部损失114,448元;H对G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J对G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沪0106民初80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