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口头协商,由双方共同参与投资足球项目。W向资产管理公司账户汇款120万元,银行受理回单中的“用途”备注为“W投资”。资产管理公司向文化公司转账20万元,附言为“往来款”,向案外人Y转账100万元,同样在附言中注明“往来款”。律师
W向资产管理公司方的C发送微信“兄弟,有时间那个手续把我办一下”,C回复“好的,因为H一直在日本,有二十万是要他打收据的,所以这几天你不打电话,我也会办事的”“我们15号凌晨飞欧洲,这次去是搞定足球青训基地的。王总说搞定后再给你做入股的相关协议”。
资产管理公司方的C向W出具收条一份,言明“C收到W100万元,用于购买法国(置业式足球青训/少训资产)”。
L向W发送微信“刚才的失态还请包涵,兄弟我为人耿直,有些事情可能还是沟通的问题,你的投资款,我后面想办法尽可能让你早点退出吧,但目前的大行情或者大波段不好,也不能去割肉外理,查理如果退一部分钱回来,就先给你处理50万元,后面我们再择机退出”。律师
L分别向W账户汇款5万元,附言均为“借款”。W向资产管理公司发送催告函,称:本人曾有与贵公司磋商投资法国置业式足球青训、少训项目的意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预付投资款120万元。之后,本人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协议、开具相应的票据,但未办理……请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预付款120万元。资产管理公司确认收到上述函件,但未予回复。
就双方争议的由L支付给W的10万元钱款的性质,资产管理公司另提供了L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材料收据,欲证明L就该10万元以借款为由向W提起诉讼。律师
W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资产管理公司退还W投资预付款1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W要求资产管理公司退还预付投资款120万元,但资产管理公司仅通过L向W退还10万元,余款110万元迟迟不予退还。
资产管理公司辩称:不同意W的诉讼请求。资产管理公司确实收到了的W支付的120万元,该款是应W要求接受其投资的投资款。起初双方讨论的确实是足球项目,后因政策因素导致无法投资。因W急于出资便自行联系海外投资并选定千匠公司和德国股票。资产管理公司在收取该款后已经按照W的指向将其中的20万元投入“千匠公司日本项目”、另100万元投入德国股票。W对该投资款的运营情况均通过第三方已作了解,故不应当退还。对于W诉称中资产管理公司已归还10万元,该款是L出借给W的款项,并非资产管理公司退还给W的投资款。律师
针对资产管理公司认为L支付给W的10万元系W向L个人借款的辩称,W认为W与L之间无借款合意,L在汇款时的附言仅是其单方行为。而且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L答应W先处理50万元,故不存在W向L借款的事实。该款应当是L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向W退还的投资款。假设法院认定该款系借款,则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资产管理公司退还投资款120万元。
双方就W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足球项目一事达成合意,在W向资产管理公司汇款120万元后,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履行承诺将该款投资于约定的项目中。现资产管理公司拒绝退款的理由是因相关政策原因导致投资足球项目未果后,将W的投资款投资于“千匠项目”和德国股票,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投资上列项目系经W同意而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股票的具体时间、股票名称、购入时的价格等事实。律师
虽然资产管理公司在收到W款项的次日就分两笔将120万元汇出,但汇款附言中仅注明“往来款”,而非W投资款,故无法证明资产管理公司已对W支付的款项作出投资。况且,在W与资产管理公司方C的微信往来中反映双方投资本意是足球项目,尤其是C在微信往来中还称“我们15号凌晨飞欧洲,这次去是搞定足球青训基地的。王总说搞定后再给你做入股的相关协议”。再结合双方其他微信往来,均无投资“千匠项目”和德国股票的意思表示。
至于以L个人名义支付W的10万元,因W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系L代资产管理公司向W退还的投资款,又鉴于资产管理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L已向法院就该款以借款为由向W提起诉讼之事实,能够说明L并未同意其向W支付的10万元系代公司退还的投资。故认为该10万元应由W与L之间另行处理。律师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W投资款120万元;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018)沪0151民初6015号 |